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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我收到山东省一封署名“一位忧国忧国的离休老干部”的读者来信。来信寄来6月18日《齐鲁晚报》的头版头条《干部创业有法律撑腰——省高院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报道,并在上面加了简短的夹批,愤慨地谴责该省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是为腐败分子壮胆撑腰。这篇报道及读者夹批经删节以“来信照登”形式发表在《南方周末》7月17日的《视点》版上,隐去了省名与报名。一是不想开罪于“各路诸侯”给报社添麻烦,二是觉得制定类似“政策”的并不是一省一市一区,实际上这样执行的更多了,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展开讨论,澄清是非。
是非其实十分明确。那个省法院的所谓《意见》完全是非法的,根本不是用“法律”给创业者撑腰,而是用“土政策”为一些人浑水摸鱼开绿灯,因为省级法院根本没有司法解释权,更不能作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唱反调的规定。
那篇扼要介绍“某省高院”十条“意见”的报道在《南方周末》刊出后,我收到很多读者参与讨论的信稿。不论是法学专家、法官,还是普通群众,几乎全是抨击那份所谓“意见”的。比如针对《意见》的第一条“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有来信指出,这个“必要”暖昧得无以复加,是己方“必要”还是对方“必要”?是形式必要还是实质必要?是法律必要还是情感必要?由谁根据什么来判定是否必要?对“只要没有中饱私囊”的说法,有来信举出种种实例,对照《刑法》,指出它可能开脱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仅这个第一条“意见”可能为“自由裁量”包庇犯罪留下这么大空间,这个所谓“意见”简直是对“依法治国”的无情嘲讽,公然的挑战
由于读者来信的观点一边倒,都是批评该法院的,我觉得已无讨论的必要。接下来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省里法院系统藏龙卧虎,熟悉国家法律的人定然不少,为什么会有这么明显违法的《意见》出台,而且还敢冠冕堂皇地端到当地主流媒体上呢?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明白,省高院这个《意见》并非只代表省高院的意见,而是省高院“配合”当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而推出的“意见”,是为“政治”服务的,法律不法律的只是被当作了变幻的旗号。
法院(包括纪检与政府监察部门)并不存在一个专门为谁撑腰即偏向谁、庇护谁的任务。如果硬要回答法院为谁撑腰的问题,那就是为法律(纪检部门则是为党纪,监察部门则是为政纪)撑腰,让法律(党纪、政纪)有权威性,打击违法犯罪(违规乱纪)者,保护一切守法(遵纪)者合法权益,以体现国家(党组织、政府)的公共意志,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公正的司法目的。
据我观察,一个省级高院之所以出台那么没“水平”的《意见》,乃是在根本的政治思想上出了偏差。其一,中共的“十六大”已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建设方针,而那些人没有认真学习“十六大”文件,没有领会确立这一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而仍然固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往往简化成以GDP为中心)的方针,为了“招商引资”搞经济规模搞上去不惜付出一切社会代价。如果不以法律为规范,不择手段地“招商引资”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搞得贿赂公行,蛀虫遍地,两极分化扩大,民怨沸腾,民心丢失,这样的经济能持续发展吗?这样的社会能长治久安吗?
其二,有些人曲解了“三个代表”的精神,甚至振振有辞地说只有资方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代表,只有资方才能创造就业市场从而代表大多数人利益。他们不明白:投资(者)、管理(者)与生产(者)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钱不等于生产力,而“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仅仅表现在有个饭碗就谢天谢地。他们不明白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本身应是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破坏法律的权威绝不可能符合“三大代表”的宗旨。
有读者来信说,那些推出如此“高妙意见”的人并不蠢,关键是他们的屁股坐歪了,不是坐在老百姓一边而是坐资本家与贪官一边。此言甚为偏激,似乎也不无道理。
来源:[三湘风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