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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ARS危机看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0月10日10:21 [ 杜钢建 ]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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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

  这次非典危机再次暴露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目前的体制弊端,我用四句话概括: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有利益各部门拼命抢,有责任往上推,都等着最高层来做决定,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体制,怎么会不出问题呢?

  在这种体制下,一级政府遇到社会危机时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某些部门(如卫生部门)的有效调控能力;而某些部门自我做大,它们将权力的行使与自身利益纠缠在一起;各个部门在处理方式上习惯于层层审批,总是等待着上级的意思,该负的责任谁也不清楚;行政审批的复杂化,又导致正常工作的效率低,遇到SARS之类的特殊危机事件,更缺乏足够的能力去处理。一遇到危机,马上暴露出缺乏有效及时的快速反应机制的缺陷。这个问题,各级政府机构都存在。

  另一弊端是,中国政府体制由于政府职能没有划分清楚,许多事项管理上条块分割严重。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也很难协调各部委、党政军系统的关系。从整个体制上看,在危机时刻对一些重大事项谁负责、对谁负责的问题,谁也不清楚。即便中央政府下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也可能难以有效协调——大家都是一亩三分地,各管各的。利益拼命争、责任拼命推。一直推到中央发话才行得通。这是不负责任的体制,缺乏责任心的体制。

  上述两大弊端即体制四化弊端与条块分割弊端形成危机处理中的三足鼎立的利益僵局。一“足”为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二“足”为该部门所隶属的本级政府,三“足”为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危机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需要同时向该部门所隶属的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在宣传管理部门的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的传统宣传方式的惯性影响下以及揣摩领导意图讨好领导喜好的官本位体制下,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在上报时不得不再三权衡对自己的利弊得失。当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态度和意见上存在分歧或差异时,该报告部门则更加为难。在五级政府之间的许多事项管理方面几乎层层都有这种问题。

  干部应树立公民权利保障意识

  从这次事件中,政府应该汲取的另一方面的教训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公民权利保障意识。之所以会出现有的部门、单位的领导在SARS危机面前麻木不仁、欺上瞒下、克扣公共信息、压制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等现象,是因为除了体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外,不少人根本不了解公民权利为何物,自然也会对人的各项具体权利如公民的生命权和知情权等缺乏认真保护的意识。

  生命权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岂能视生命为儿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政府同时签署了国际人权两公约,这是中国历史进步的标志性事件。中央一再要求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起来大打折扣。根本上还是因为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和机制。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进行人权教育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人都被免职,这个处理是及时的。通过对这两位高级干部的处理,对于其他干部可以起到警戒的作用。对中央的有关非典危机的决策,必须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在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方面,犹豫不决的、不能坚决贯彻的,马上要撤换;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SARS被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已在法律层面上被定性。对于涉及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信息,故意隐瞒不报的,已经构成违法,对有这样的行为的官员,不光要免职,严重的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目前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清,这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必须严格。目前,卫生法、药品法等法律只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权力,而行政官员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却缺乏足够详细的明文规定。年年有灾害,但没有人负责。有人抱怨说中国的官越来越不好当,这是好事。现在不是不好当,而是太好当了!非典提醒我们,在完善有关法制方面,应该强调责任意识,通过建立法律责任机制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

  公众的知情权必须保障

  在这次SARS事件中,大家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公民的知情权问题。信息公开化问题我早在十年前就呼吁过。但十年过去了,将“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阶段仍然很难。SARS事件应该是一个推动。现在看来,以前那些“内部情报”、“保密”的东西许多都是应该公开的。公众的知情权必须保障。不但危机事件本身的信息应该公开,危机事件之外政府行为的信息也应该公开。

  在SARS危机的前期处理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采取的公共信息隔离招致国内外舆论的批评。公共信息隔离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对公众知情权的忽视和淡漠。从当初的公共信息隔离到如今举国上下无处不见的正常人员隔离,在逻辑上有其内在的联系。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将知情权提高到相当高的高度来认识,强调知情权是联合国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人权宣言》进一步强调知情权,“人人享有经由任何方法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非典”危机表明,对知情权的侵害不仅可能造成危机影响放大,而且会导致对公民其他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侵害。

  一些人持有这样的理由或借口:把信息全部公开,会引起公民恐慌,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其实危机中的社会恐慌恰恰是信息不公开所导致的,是信息公开不充分所导致的。政府如果只是公布每天有多少人感染、多少人被隔离,却不公布正在采取哪些措施、被隔离者的隔离处所条件等信息,当然会引起各种猜测。发生抢购物品的恐慌,也是由于政府有关物品价格和供应量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充分所导致的。在危机时期,政府尤其需要及时通过社情民意的调查系统了解大众心理,不断发布相关信息来减缓和化解社会心理压力。及时充分地公布公共信息是减少社会恐慌的根本措施。

  隐瞒信息只会使外界对政府失去信任,影响外界的投资信心,经济更容易受影响,政府形象也丧失权威性。反之,将信息公开出来,外界对你才有信心。另外一方面,没有信息公开也没有自由竞争。政府垄断信息是极大危害。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平等公开,对国企公开,也对民营企业公开。信息偏在也极大影响经济发展。信息越不公开越影响经济发展。

  目前各国都在制定法律确保信息的公开。公民参政的前提是知政。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有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法也应建立“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是说,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导致感染的,公民可以告政府,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式

  国务院5月12日公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但是目前全国各地采取的隔离措施出现了一些过激的情况。本来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海关总署的紧急通知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对经检测体温高于38°C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并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医院诊治;而有的地方随意加码规定对经检测体温高于37.5°C的人员必须统一处理;一些单位和地区随意划定隔离对象,大搞所谓封闭式管理,对不属于隔离对象的人采取隔离措施,各地各单位似乎都有权画地为牢的做法正在全国蔓延。更有甚者,南京市建邺区上新河河南村为了本地区的“安全”,竟要从疫区回宁的人员搬出去。结果从北京回到在南京的租住地的朱先生被赶出家门、露宿街头,尽管他还有本地户口。这类对不属于隔离对象的人员实行隔离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目前大家出于危机时期的考虑尚能予以理解和配合。但是如果对此类现象不加以制止,任其蔓延下去,容易诱发社会危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许多地方为防非典采取地方封锁,进一步加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使这几年国务院推进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经济封锁的成果受到动摇,将严重影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上述过激现象提醒我们,在公共卫生安全危机的处理方面所要采取的“隔离措施”应当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对于什么是隔离措施、谁有权决定采取隔离措施、依据是什么、哪些人是隔离对象、隔离的时限和范围等问题,在法律上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充分的危机处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出台应急条例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能够由全国人大出台有关法律,则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的有关措施也更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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