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在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此次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出台,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同股同权”,对于恢复投资者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9月27日,中国证监会迁入新址办公的第一天,新气象随之而来。是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进一步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可以认为,在经过五道金牌“救命”,股市从1300点下方大幅上涨之后,目前管理层的政策取向已经转向“治病”阶段。
之前很久一段时间,由于我国股市的制度缺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一直处于不平等状态。市场中也就形成了利益不断从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单向输送的奇怪格局。因此,此次“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非常重要。
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通股股东,其利益的保护一直需要加强。首先,过去多年以来,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畸形下,流通股股东为证券市场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贡献既体现在高溢价IPO大幅提升了上市公司净资产;也体现在数年来股市持续下跌流通股股东所承受的集体财产损失。其次,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大股东一股独大,社会公众股股东成为市场中天然的弱势群体。如果不对他们加强保护,那么,将来参予市场的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少,市场的根基将日益削弱。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未来来看,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都是当务之急。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五点内容:第一,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第二,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第四,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第五,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核心在于第一点,即“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该条规定提出,对于增发新股、重大资产置换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从此,流通股股东手里就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否决权”。当上市公司大股东意图提出不利于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议案时,流通股股东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把议案否决。而不是像从前那样,只能在市场上“用脚投票”。
此前,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实质上流通股股东是没有发言权的。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大股东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制度缺陷“宰割”流通股股东;另一方面,一旦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决议获得通过,流通股股东只能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导致股价持续下跌,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市场各方的“双输”。
因此,在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此次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出台,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同股同权”,是符合“三公”原则的重大举措,对于恢复投资者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应该说,在近期监管层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中,此项制度是最接近问题本源的。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单独的表决权之后,使得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拥有了公平博弈的制度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游戏”才有可能健康地发展下去。而接下来很多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比较好的制度环境。
从此,在一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上,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公平协商和沟通,从而使得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化整为零”,变成一个个公司的个案,避免了“一刀切”式解决问题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当然,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观念的普及、投资者教育的展开、网络投票的建立、征集投票权的推广,有理由相信,随着具体工作的铺开,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获得一个良好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