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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的开发问题,认为现在矿山资源枯竭,接替资源不足,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探寻新的接替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已是“紧迫任务”,特别提出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和“促进矿业体制改革”。
矿产资源作为下游制造业的“粮食”,正在经历着一个消耗加速的过程。作为一个大国,中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长久地依赖于资源的大量进口。因此,加速改革矿产资源的传统计划体制,遏制掠夺式开发,提升矿产资源的产出效率,乃是当务之急。
按照市场机制构筑新的矿产资源管理和经营体制,既能保障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又能激励下游产业开发技术,提升矿产“初级品”的利用效率。
传统上,各类不同矿产分属不同部委管理,因计划体制对资源的“低定价惯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导致矿山企业对资源过度开发。1998年机构改革,将地质矿产、国土、煤炭、冶金等部门所行使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统一收归国土资源部集中行使,避免了管理上的政出多门和部门间的摩擦。但是,国土资源部既是矿产资源法规的制定者和企业的监管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三者合一”在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削弱了它的所有者职能。在经济发展对矿产品需求日益强劲、矿产资源充分市场化的今天,经营者和所有者均呈“虚置”态势,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非法采矿、乱采滥挖和破坏矿产资源行为越发严重。
现在的难题就是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相对独立于作为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角色的实体化国土矿产资源经营机构,并通过它来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确保国家对国土矿产资源这块价值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收益。但国土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尚未构建,其价值也只有在市场中才能显现。不过,各地政府已开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经营”国土,只是将来经营者角色必须进一步与政府职能分离。
事实上,矿产资源也逐步进入“经营”环节。除了收取资源税以外,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还要收取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价款。现行资源税费的标准比较低,探矿权与采矿权则是矿产资源最重要的收益,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政府在一级市场“出让”探矿权与采矿权,应通过有偿授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而在二级市场,则由买卖双方自由定价。
完整的矿权市场还应当包括商业性地质勘查。国务院国办发【2003】76号文明确了地质勘查企业化改革取向,公益性地质勘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离,如此规定既能保证国家从矿权收益中拿出资金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所得信息资料供全民共享;又有利于引入社会资金投资风险性地质勘查,开拓多元化的接替资源找矿的投资来源。
很显然,无论是国土矿产资源的经营还是矿权市场的发展,都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已经与现行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其着重点在于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排除市场因素和市场机制。但事实表明,在土地和矿产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以后,任何与市场体制不对接的行政管制,只能促使资源通过非透明渠道加速流失,从而导致矿权市场更加混乱。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不但需要制订或修订国家管理经营国土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制订规范国土和矿产资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而规则的制订者和监管者无疑也应当与经营者分离,正如裁判要与运动员的角色分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