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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唐晓东,日前突然被公司开除。唐晓东认定自己是因为维护职工的权益得罪了资方,而老板则坚称开除他是因为两年前的一件“失职”行为(见9月7日《京华时报》)。唐晓东已经表示要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唐晓东通过法律能不能解决问题,我却有些怀疑。因为他所依据的《工会法》第18条虽然明确规定工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但同时也规定,“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如此看来,老板的做法似乎也无可厚非。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老板手下做事,他要找你个“严重过失”,岂不是手拿把掐?这个瓶颈不打破,工会干部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还谈什么维护职工权益呢?
有鉴于此,我认为应该以“唐晓东事件”为契机,尽快就“不当劳动行为”问题立法,彻底解除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国际上,“不当劳动行为”又被称为“不公正劳工措施”,作为劳动法律的概念,它主要是指雇主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
那么,老板的哪些行为算是“不当劳动行为”呢?目前,国际劳动法学界公认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差别待遇”,包括经济上的差别待遇,如解雇、停职、调动、减薪、降职、停止升迁等;精神上的差别待遇,指雇主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压力或负担;工会活动上的差别待遇,是指虽然不影响个人的利益,但却影响工会活动的行为,如以平调甚至提升工会干部来影响和干扰工会活动的行为。此外,雇主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和干涉工会等行为,也都被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至于如何区别老板的正常管理和“不当劳动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只要老板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工会“顺利实现团体交涉”,即可以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推定他的行为属于“不当劳动行为”而被责令停止、恢复原状,直至更严厉的处罚。
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是不是对老板不公平呢?不是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地位的差别,其力量对比呈现出一种极不平衡的状况,工人通常只能是处于支配地位的雇主的附庸。从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来看,为使劳资关系和社会经济能够稳定和发展,劳资关系系统需要一定程度的功能平衡,而个别工人几乎没有力量与雇主抗衡,因此需要一种机制以抵制雇主的专断力,这个机制就是工会。而只有“不当劳动行为法”才能保证工会的正常运转,有效解决“老板随意开除工会主席”的问题。
目前企业内部由于劳资力量失衡而导致的对工人权益的侵害,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程度,而工会干部由于种种顾虑却很难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不久前,沈阳市总工会的何春祥先生还曾经撰文分析工会工作的难点,发出了“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的疑问,而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将能够较为圆满地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