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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银行副行长龚先生日前在申请住房贷款时被拒之门外,因为他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经查,龚先生得知,一个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的联通移动电话欠费1600余元,联通公司已将他的不诚信记录送交资信公司登记在案
交涉未果法庭见
事情得从2002年说起。
当年9月,龚先生向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申请移动电话号码。自使用该手机号码后,龚先生均按月交纳话费,从不拖欠。但是,今年5月底,龚先生收到联通公司的催款信函,要求其补交号码为1300×××65的欠费1600余元。龚先生以为是联通公司记录有误,遂赶到联通公司交涉,但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对此,龚先生也不以为然,没想到却因此上了“黑名单”。
龚先生感到问题严重,多次找联通公司协商,要求联通公司提供话费账单送达地址,并撤回“个人征信不良”的记录信息。对此,联通公司以该手机号码的申请资料存单里留有龚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可证实是龚先生所有为由,对龚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
多次交涉未果后,龚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联通公司告到浦东法院,要求联通公司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9月30日,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看似双方都有理
庭审中,龚先生的代理人朱宇坚律师认为,联通公司提供的账单送达地址跟龚先生毫无关系,联通公司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认定号码是龚先生申请的,显然不妥当。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联通公司未跟龚先生打招呼,就把欠费记录提交给征信机构,导致龚先生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有失公平,侵犯了龚先生的名誉权。
联通公司则认为,他们完全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办事,并无不妥之处。首先,1300×××65号码的申请存单里留有龚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手机号码为龚先生所有;其次,联通公司也是在履行了按照登记地址邮寄账单以及催款单后,才将不良诚信纪录送交上海资信公司。至于跟龚先生沟通,《办法》规定,这类信息无需个人同意。
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个人诚信信息时依据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而紧随其后的第七条却又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等信息时,无须个人同意。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联通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协助龚先生撤回不良征信记录。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方面差距过大,导致协调失败。
诚信信息该谁审
上海资信公司负责外宣的郁小姐表示,公司只负责记录电信、银行等相关部门送交的个人不良征信信息,并整理成档案加以保管,无权对信息进行审核和修改。但为谨慎起见,公司在接受相关信息前都会要求送交单位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审核信息的责任完全在送交单位一方。至于龚先生与联通公司的纠纷,郁小姐认为,只要龚先生能证明确属无辜,就可和联通公司一起到资信公司撤回“不良征信记录”。
对此,民法专家、上海社科院博士生导师黄双全教授认为,这在事实上形成了送交不良诚信纪录的部门或公司,既充当信息的选用者又充当审核者,直接导致龚先生状告联通公司的纠纷,也折射出不良诚信记录无人审核的尴尬境地。
而就在几天前,浦东法院也曾判决一起公司状告银行违规将其纳入不诚信体系的案例,最终公司讨回了“诚信”。
面对接连出现的不良诚信记录纠纷,黄双全认为,银行及联通公司都只是企业,他们提供不诚信信息只能是一种企业行为,直接将这种信息作为不诚信记录看似有理有据,其实是不合理的,且存在诸多隐患。
权威机构亟须建
截至7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477万人的信用信息,累计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212万多份,日均报告查询5000份。企业征信系统也已采集了上海59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记录消费者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申请与还款记录、可透支信用卡的申请、透支和还款记录、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记录等信息。
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为金融机构降低审贷成本、规避金融风险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建立起“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良好机制。
但是,基于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将作为判断被征信个人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直接影响个人的信贷以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征信部门在采集个人信息尤其是不良征信记录时,应该慎之又慎,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龚先生和联通公司的纠纷。
对此,法院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应及时建立权威的不良诚信记录审核机构。此外,相关部门、公司在提交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