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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今年中国证监会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所推出的最重要的举措,这一措施的初衷是要凭借独立董事自身的知识优势和专业优势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掺“沙子”,以改变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因“一股独大”进而“一股独霸”所导致的治理失效问题,从而在上市公司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并在市场上形成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但从几个月来的实践上看,这一初衷似乎并没有真正地得到体现,相反,对独立董事的同化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对独立董事的同化问题也有日益普遍化的趋势,这突出地表现在对独立董事的选聘和报酬(津贴)的决定上,都完全由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一手包办,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或者被剥夺,或者流于形式。
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来选聘独立董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独立董事所应有的功能和机制发生扭曲或变形。
首先,董事会本来就是大股东的一统天下,由董事会来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择,在客观上就必然演化为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这就会导致通过独立董事来制衡大股东的初衷和愿望成为空谈。
其次,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独立董事市场还未形成,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机制也还远未发生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选择独立董事还具有“伯乐相马”的味道,虽说目前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与国外相比并不算高,但相对于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说,独立董事以津贴形式所得的相当于其4—5倍的收益,也不能算低,因而被“伯乐”相中的“好马”自然不会轻易地对“伯乐”进行制衡甚至反目,如果独立董事以一种感恩戴德的心态去参与董事会的决策,那就很难指望他们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近来一些上市公司中频频出现投资或委托理财失误,我们却始终也未能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这就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反映了独立董事被同化的问题已经有多么严重。
第三,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目前成为独立董事的大都是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非投资专家和管理专家,这就使他们很难发现上市公司在经营和决策上的深层矛盾和问题,也使得对独立董事的同化机制很容易产生和发挥作用,这一点,也正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已经不少但作用却不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同化问题应当引起管理层和市场各方的关注,否则,独立董事就很可能成为装饰。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措施应该是:1、独立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2、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3、独立董事必须有权——在赋权与行权两个方面都应予以特殊保障、有钱——对独立董事自身的激励和独立董事行权的必要经费、有闲——独立董事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为公司工作、有缘——独立董事必须既有人缘又有事缘从而具有整合能力和亲和力并且善于把自己的意志变成众人的合意;4、应该对监事会进行改造,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让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成为强势群体(占三分之二以上),使得独立监事与独立董事能够相互配合,从而不断完善和强化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