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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界极力抗争,昨紧急报告请求司法解释
广州1000多家经营卡拉OK的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等近期陆续收到国内外49家唱片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要求每首歌支付10万元的放映权赔偿费。一家普通规模的卡拉OK歌舞厅备点的歌至少有1万首,以此推算,就要向版权所有公司支付10亿元的赔偿费。
面对天文数字的索赔,不仅广州众多文化娱乐场所有陷入灭顶之灾之虞,10多万从业人员亦有可能因此失业,为此,广州业界昨日紧急报告请求国家权威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一家卡拉OK店就要赔10亿
据业内人士介绍,今年3月起,广州大部分经营卡拉OK的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就陆续收到同样内容的一份律师函,但当时没有引起相关企业太大的关注。直到越秀区加州红娱乐俱乐部收到传票,被送上被告席,大家才意识到整个行业面临着最大的危机。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称,从北京市已经判决的案例和深圳已调解的案例来看,情势对娱乐单位相当不利。在广州市起诉的华纳唱片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三首歌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调查、起诉费,如果原告胜诉,由于现在一家普通规模的卡拉OK歌舞厅至少有一万首歌投入使用,那么,每家经营卡拉OK的娱乐单位至少要赔偿10亿元。这笔天文数字,任何一家娱乐经营单位都无法承受。由此,广州市文化娱乐场所10多万人的就业也将成为社会问题。
黄世球透露,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该协会已经紧急联系全市卡拉OK娱乐单位,积极应诉,同时也向广州市政协提出了《关于请求对卡拉OK激光磁盘是音像制品还是类似电影作品进行认定的紧急报告》,希望借此促请国家权威部门尽快对该问题正式鉴定,维护广大卡拉OK娱乐企业的合法权益。
唱片公司钻中国法律空子?
行内人士称,这次放映权索赔风暴背后,其实大有国际背景。面上看到是华纳、香港正东、新力等49家唱片公司在出头,但国际音像协会才是真正的发起人。
广州“朝歌”卡拉OK娱乐企业负责人陈祖发称,近年唱片业盗版情况严重,唱片公司利润大幅下降,因此唱片公司借中国的法律空白探寻放映权赔偿,此事并不意外。“中国卡拉OK娱乐企业遍地开花,北京有4000家,上海3000家,广州和深圳也分别有1000余家,合计肯定有十几万家,算下来,中国索赔市场肯定是块大肥肉。”
黄世球则认为,现在是49家唱片公司打头阵,逐个城市出击,逐个企业打官司,一旦有突破的空隙,全球1400多家唱片公司也会跟着找上门来,这对中国的卡拉OK娱乐企业无疑是灭顶之灾。
然而,对于这些提起诉讼的唱片公司来说,卡拉OK娱乐企业的消亡并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事情。某大卡拉OK负责人分析认为,也许他们还想参照香港的做法,在整个行业建立一个进入的门槛。在香港,卡拉OK店与唱片公司的合作形式是“首播权”为主,在这种机制下,卡拉OK店以“试唱费”的名义向唱片公司购买新歌的试唱权,时限大多3-6个月,限期过后,唱片公司会以较便宜的版权费售出。“虽然‘试唱费’解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但行业将会面临大洗牌。因为一般的‘独家试唱’费用极高,有些更是‘天文数字’,不少中小型企业将无法支付这笔费用,将引发一轮汰弱留强,形成像香港一样的寡头局面。”
不过,另一企业称,假如这种“试唱费”实施的话,也有可能促使行业组成联盟合力购买,提高行业的团结度,从这个角度看也有其积极意义。
各方激辩音乐光碟属性
围绕音乐光碟的属性,各方众说纷纭。
唱片公司:
我们拥有著作权
唱片公司从未授权许可卡拉OK经营公司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放映唱片公司制作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
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卡拉OK经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音乐/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唱片公司的侵权。
卡拉OK经营公司:
它们是“音像制品”
卡拉OK激光视盘中的画面依附于歌词和音乐,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属直接产生的作品,其制作者是起陪衬、包装的作用,充其量只有“邻接权”,因此,卡拉OK激光视盘是“音像制品”而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再者,根据我国《音像制作管理条例》,卡拉OK激光视盘属音像制品,至今一直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作为“音像制品”归口管理,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中也把卡拉OK激光视盘划归为音像制品。如果卡拉OK激光视盘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享有放映权,则其进入市场的管理规定应和电影相同,也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但卡拉OK激光视盘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未履行《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
学术机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不如界定为“音乐作品”
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核心是“连续的画面”,而卡拉OK的核心是“音乐”,“画面”是附带的。卡拉OK是与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本质特征相背离的,将卡拉OK伴唱带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十分牵强。如果从“伴有画面的音乐”的角度来看待卡拉OK,则符合人们对卡拉OK的客观认识,也更符合卡拉OK的本质。
建议将在卡拉OK歌厅播放的卡拉OK界定为是伴有画面的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直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卡拉OK歌厅收取机械表演权的使用费。这样,既能够绕开“作品与制作”的争论,顺利地实现对卡拉OK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降低著作权行使的成本,也可以避免给娱乐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过量的著作权使用费的负担。
结案关键点:人大释法
放映权索赔案已经在几个城市间辗转开打,但涉案方各执己见,似乎未分胜负。
广州卡拉OK娱乐企业方面的律师苏钥严称,问题的关键点在全国人大释法上。
苏钥严称,唱片公司在律师函中引用的主要证据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称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未经授权使用是侵权行为。而辩方也依据《电影管理条例》,认为要经国家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通知才能发行、放映、进口和出口的才属于电影类制品。
“控辩双方所持的观点,谁能占主导,还得依靠立法机关作权威的释法,而这个解释权在全国人大手中。”不过,苏承认,全国人大释法不是说做就做,要走一定的程序,先是人大法工委专家与学者、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得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假如全国人大在相关法律中对卡拉OK激光磁盘进行明确划分,明确其是‘音像制品’的话,卡拉OK娱乐企业只要购买唱片公司的正版唱片,就可以不必担心要支付‘放映权’费用。而这起索偿案也可以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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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说“不”,背景音乐收费步履维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吉之岛日前正式签署了《音乐作品使用协议》。据悉,后者获得授权,可合法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辖的1000多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2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作品,这是深圳首个商场签约授权使用背景音乐。
有乐观人士表示,该份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依法使用音乐、维护作者权益的行动拉开了序幕,这将给其他商场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随后也将会有更多的商场授权使用背景音乐。但记者从广东几大商场得到的反馈却显示,商家拒绝背景音乐收费,认为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如果强行收取,商场不排除停止播放背景音乐的做法。
一家百货公司的老总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外公布的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很不公平,没有对卡拉OK等直接盈利载体与百货商场等不同场所进行区别对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根据娱乐、休闲、购物、餐饮等不同业态环境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目前广东交纳背景音乐费用的除了吉之岛外,还有进驻华润万象城的一家外资零售企业。(伍静妍 王素慧 黄洁儿 徐卫文 刘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