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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在我国首次推出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中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也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启动的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追究董事责任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逻辑演进和制度深化。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两家保险公司首推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险却是免费向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也就是说,在今后的一年里,深万科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自身失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500万元之内的将由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来买单。联系到我国相关董事责任的规则中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险的规定,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一下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已经相继启动的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在客观上具有“一石三鸟”的作用:其一,这些机制的启动实际上是要大大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以促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规范运作和持正经营,“把丑话说在前面”的目的是为了“把好事做在后面”。其二,这些机制的启动可以在客观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形成一道保护墙,特别是要重点保护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有效地制约因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的“一股独大”而形成的市场无约束行为,从而在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上建立起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其三,这些机制的启动将为在资本市场上全面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开辟道路,从而在市场中真正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的投资环境,进而形成市场的有序的发展秩序和运行秩序。作为与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相配套的董事责任险,理应体现市场发展的这种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并且要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正常决策和经营行为提供必要的市场保障和利益保障,但如果不是由董事或高级职员个人而是由上市公司或由他人来买单,那就与建立上述三种机制甚至与设立董事责任险的宗旨南辕北辙了,因而也不可能起到或发挥上述机制与上述险种所本应具有的作用。
首先,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实际上就是由股东为董事责任买单,这实际上是转了一圈以后,又把风险转嫁给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这种风险转嫁在客观上会产生比较明显的负面效应,并且会使市场的风险承担体系发生紊乱。本来,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的目的,是要在市场上形成一种新的风险承担体系:投资者承担市场选择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决策者承担经营决策风险和个人判断风险。如果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那就意味着董事在决策时客观上享有免责特权,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不但要承受因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而引致的价格风险,而且还要为这种决策失误额外支付赔偿,如果这种赔偿对象是市场的投资者,那就等于说是投资者自己拿钱来为决策者的决策失误来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又有何意义?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都普遍处于畸型状态,科学的决策机制、失误的发现机制和错误的矫正机制都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让上市公司进而让投资者为董事责任险买单,实际上不是对董事不当行为的制约而更可能会是一种放纵,因而需要对这种规定重新进行检讨。
其次,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违背市场经济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也不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化进程。市场经济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同时就是他方的义务,有什么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他们不仅对市场和投资者负有忠实的义务、谨慎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且手中还握有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足以决定上市公司乃至投资者的命运。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这种赋权和行权,是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决策行为和经营行为,也是有着利益驱动的——虽然这种利益驱动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如果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那就意味着公司的决策者在经济上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说是权利大而义务小,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称状态,这种不对称的逻辑结果,就必然是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本身所应有的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的双重弱化,这样,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也就可能会双双落空。
第三,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还会反过来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家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启动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的目的,不仅是要明确和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的相关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对企业和企业家的统一的社会评价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并为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创造条件。如果不让市场和上市公司中的肆意妄为者倾家荡产,他们就不会像用自己的钱那样去用投资者的钱;如果在上市公司中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劣汰”机制,那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对决策者和经营者的“崇优”机制,社会的评价体系也就不可能是统一的而必然是多元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市场的失序和失效现象。同时,在董事和高级职员基本不承担个人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和主要的依据,这也会反过来阻滞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进程。
应当看到,缺乏有效的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中的突出弊端,也是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一直不能真正地从行政钳制中走出来的一个根本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理顺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既具有重要性也具有紧迫性。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与完善的过程中,必须紧紧把握这样一条主线:对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来说,强化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财产责任与利益制约,实际上是要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完成资本的人格化与人格的资本化这样二位一体的任务,进而使逐利成为市场灵魂,使竞争成为主导机制,使要素成为整合对象,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地发挥出来和释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