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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条规定奠定制度基础
记者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日前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这标志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到位,为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意见共15个方面67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涉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界定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有关省区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项目法人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托制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
意见强调,南水北调办负责对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今后,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严格的建设程序。
这是近日出台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市场准入管理作出的明确规定。这个意见指出,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承担南水北调单项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条件、建设管理经历(业绩)必须符合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
意见规定,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所承担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经历(业绩)。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经历(业绩)。承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业绩)。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经历(业绩)。
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稽查、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验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强调南水北调工程将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并要执行严格的验收制度。
意见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意见指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主体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南水北调办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发改委审核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发改委下达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据此组织编制分解细化的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法人,同时抄发改委备案;项目法人依据南水北调办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和有关合同,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
意见指出,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意见指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