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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市民纷纷就社会上“一年内买房卖房可获退税”的说法致电12366咨询。对此,广州地税部门表示,“退税”退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三个条件齐备才能办退税。
据了解,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出台了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并且在一年内进行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可以退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1.3%代征的个人所得税。
据地税部门介绍,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办理退税手续。其一,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其二,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其三,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