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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公告称,从事创新活动的券商须对公司创新动态、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公告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七方面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称,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七个内容中,除创新动态、公司章程、公告报告中的“临时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外,其他信息的填报依据应来自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试点券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后的信息告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有关专家认为,此前除了上市证券公司外,投资者等社会各方只能从银行间市场等有限的渠道获得券商的有限信息。证券业协会对于试点券商的这一要求,将使券商的运营更为透明,增强社会各方对于券商的了解与信任,从而有利于培育出一批有品牌、有实力的本土券商。(钟镇)
四川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