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市政府办公厅昨天下发52号文,文中重申严控拆迁规模,严禁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搬迁。并指出: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2005年至2010年)应当在2004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未列入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文件中还设定了4种情况,凡出现情况之一,区县的拆迁计划即被核减,而每种情况都与公众对待拆迁的反应有关。此外,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项目应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及该项目的后期工程,将不再安排拆迁计划。
核减拆迁规模4种情况
区(县)上一年度9月底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涉及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占本区(县)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户数比例超过5%的;
发生重大违法拆迁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上一年度涉及居民回迁的房改项目逾期回迁情况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