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以主席令形式颁布的第一项保险统计规章。
《规定》共分为8章4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统计职责与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求,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及公布的方式、时间、原则,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的评比奖励措施和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规定》,保监会建立统计责任人制度,要求各保险机构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规定》的颁布具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工作;二是有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保险统计工作;三是通过统计管理,科学全面反映保险业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发展潜力和存在的问题,为科学制定保险行业发展政策、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四是《规定》颁布后,通过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信息的规范,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服务,从而推动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同时,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为保险公司提供统计服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