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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公众期盼中于6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允许私人建立基金会,意在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激发更多富裕起来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并为各方人士慷慨解囊“壮胆”。“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捐赠及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投资,也是富人反哺社会、并与社会互动和双赢的良性机制。既然慈善事业可以为富人提供了一个回报社会的平台,可为何我们周围的富人们却热情不高?个中原因不外乎一些富人还没有形成自觉自愿的捐献意识。在我们刚刚开始为中国的各种财富排行榜津津乐道的时候,美国的慈善家排行已进行了多年。此外,一些富人不敢成为慈善家,财不外露、树大招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无偿的捐赠势必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甚至觊觎。
慈善固然是公益性的,向善之心是前提,但必须正视的是,善举是离不开钱的。也就是说,慈善事业要想发展、壮大,离不开富裕群体。我们并不奢望每一个企业家都成为慈善家,但你的企业要想百年不衰,你要想获得社会广泛尊重,就不应该忽略自身的社会价值和公民责任。因而,《条例》的出台,使“与人为善”在中国获得更多制度保证和国家鼓励。如果个人和企业要想设立基金会,尽可以按照自己的捐赠意愿去与和他们捐赠意愿相关的政府部门联系。
事实上,基金会是一个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这种组织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历史很短,但发展很快。近年来国内一些富人捐赠的随机性很强,基本上集中在扶危济贫上。在抗非典、洪灾等突发性灾难面前,国内的一些慈善家表现得比外国“同仁”更加踊跃,只不过后者的捐赠更有计划性。与中国大多数行善者纯粹是为了做好事不一样,西方许多企业家将公益事业视为自身利益范围之内的事。慈善事业已经融为西方企业自身战略的一部分。一些企业是为了培养与消费者的情感联系,对于那些在全球各个角落都有业务的跨国公司而言,在当地进行慈善活动被视为是一种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益事业和购买企业信誉二者的界线已模糊不清了。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从来都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创造,更不是它们的专利。在中国企业家与富人阶层,私下以个人方式行善者大有人在,把一件很可以阳光化的事情低调得不那么阳光,是这个阶层目前的慈善现状。促使这些行善力量公开化、阳光化,是中国社会进步所需。尽管“乐善好施”是中国传统道德风尚,但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引申,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给我们留下了足够的考量空间。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