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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数年讨说法未果,8月5日,7位农民将国土资源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10月13日,几位农民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回“送达回证”。
村里土地被征,农民不满补偿标准
2002年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征地字(2002)2号土地批件”,将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
同日,沈阳市于洪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于3月12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据这个村的史洪学等人讲,这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经过换算,每平方米为170元。但史洪学只有44平方米拿到了170元的全额补偿,有230余平方米是按85元得到的补偿,有230平方米是按每平方米80元的猪舍补偿标准得到的补偿。“大部分面积没给补偿,我不知道为什么,其他人也跟我一样。”
找说法未果遭强迁,7农民上法院
“我们找过村上,找过区里,找过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于洪分局不但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在2002年3月22日决定,限在3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和清理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及苗木等,并于随后组织人员对养殖基地进行了强迁。理由是阻滞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工作。”起初还有20多个人一起到有关部门申诉,到后来就剩下7个人了。
随后,这些农民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告上了法庭,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农民胜诉,依法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但对史洪学等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不合理补偿标准”的请求,法院没有裁决。
讨说法花费超3万,进京状告国土资源部
随后史洪学等7人踏上了找“裁判”讨说法之路,两年半花掉的费用超过了3万元。史洪学等找过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皆未果。
由于沈阳市此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7位农民的代理律师注意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征地批复,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以至于史洪学等人在出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时无处受理。”2003年12月27日,史洪学等人向国土资源部寄发了裁决申请书,申请裁决《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无效。在代理律师陆光力争下,200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史洪学等人的行政复议。
2004年7月28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对此史洪学等人不能接受,2004年8月5日,他们一纸诉状将国土资源部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目前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13日,史洪学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回了“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