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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央行和证监会联手推出了券商融资的两个文件,即央行关于券商短期融资券的规定,和证监会关于券商发债办法的修订稿。
两个办法出台,既有最长不超过91天的短期券,又有一年以上且年份不受限制的长期债,长短结合,可谓使券商“久旱逢甘霖”。从融资条件看,券商发债原来需一年盈利,现在连亏损券商也可以发债了;发债规模原来最少2亿元,现在降为5000万元;在发行方式上既可以私募(定向发行),也可以公募,公募结束后自然也可上市。原来发债必须要有担保、且担保金额公募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私募需达到债券本息的50%,现在私募没有担保、或担保金不足50%也可以发债,只需作一“特别风险提示”,并由买债券人签字即可。如果说长债还限于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综合类券商,短券则根本没有资本金、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唯一的条件是需取得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一年以上,而据报道,目前已有80%的券商成为该市场成员。券商融资条件确实是大大地放宽了。
引人注目的是,无论是长债还是短券,持A字头帐号的股民均不能参与,购买短券者须是同业拆借市场会员,即清一色的金融机构;购买长债者则限于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由于发债主体无盈利要求,发债利率可由买卖双方协商,一个概念顿时蹦了出来:这不就是垃圾债券吗?别看“垃圾”二字,可不全是坏东西,既然门槛低,利率自然就高,而只要有足够吸引人的利率,没准垃圾债券还能自成板块呢。事实上,以前的委托理财也好,保底分成也好,说穿了也是券商高成本借钱融资,只是这种融资没有法律保障而已,现在这一来,相信部分委托理财资金会去买此类垃圾债券。对发债券商来说,有了资金,不能说通盘皆活,困境至少会有所缓解,今后如果有了合法的长期资金,一批情况尚可的券商也许真能翻过身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其用途。在证监会的债券管理办法中,关于发债资金用途是这么表述的:“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何谓“禁止性业务和行为”?没有说。而在央行关于短期券的管理办法中,则明确提到短券不得用于五种用途,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也在其中。两相比较不难领会,长债资金可以买股(综合类券商都有自营业务),短券融资不能炒股。那融来又干什么呢?估计主要就是打新股,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个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配合大盘股上市;当然,从另一面上说,管理层禁止用短线资金炒股,却赞成用长线资金投资。
贺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