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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个体农民选择依托农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但随之而来的难题是身份的判断:到底农业合作社是单纯作为农户间集体合作进入市场的依托性组织?还是真正的独立市场主体?没有明晰的身份,就无法真正参与市场的游戏,但身份的取得和丧失,都会付出相应的成本。作为政府,又应该如何在遵循市场法则和保障农民利益之间平衡呢?浙江的立法,为农业合作社将来可能的发展写出了第一笔。
一个农业合作社社长的烦恼
林金法最近很苦恼。“钱的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10月18日,他声音低沉地告诉本报记者,“这样下去很危险!”
林是浙江台州温岭市绿牧畜禽有限公司董事长,他另外一个身份是温岭绿牧草鸡合作社(以下简称“绿牧合作社”)社长。
今年8月12日,来势凶猛的14号台风“云娜”正面袭击温岭,给该市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许多作物、房屋、设施被摧毁。林金法的绿牧合作社未能幸免遇难:种鸡死亡8000只、商品鸡死亡45万只,栏舍倒塌损坏49859平方米,饲料厂、仓库等全部倒塌,饲料损失220吨。直接经济损失达837万元。对于一个专业合作社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合作社刚刚从上半年禽流感灾情中缓过气来。
其实,对于这种风险,林金法早就预料到了。因为地处台州的温岭是台风经常“光顾”的地方,而且,“养鸡本来受天气影响就很大,存在不小风险”。
四年前,在发起成立绿牧合作社的时候,林金法就想到了到当地保险公司入保。“但你是什么身份?是股份公司还是什么?法律地位难以明确。”所以,“保险公司不认帐,不给入保险”。
台风走后,遭遇重创的绿牧合作社社员在社长林金法的带领下,展开了生产自救,以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但这又谈何容易。要想恢复生产,就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而绿牧合作社并没有多少结余。
林金法想到了到银行贷款。但他遭到了冷遇。银行让他先说清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农民组织?还是企业?或其它的什么。他难以说清。而且,绿牧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仅是鸡舍等设施,土地是租赁来的,不能当作抵押品。
无奈之下,林金法只好拿出个人家当作抵押,从当地银行贷来了100万。“即使这100万,也是银行‘给面子’贷来的。”林金法直言不讳地说。
在温岭甚至整个台州,林已小有名气。在绿牧合作社的带动下,温岭已形成1000多万羽草鸡产业带。这为他创下了不小的信誉度,同时赢得了当地金融部门的认可。“银行敢贷给我这么多钱,靠的就是对我的信任。”
但这些钱仅能暂时解决合作社的燃眉之急。“资金缺口还是相当巨大,恢复生产的难度相当大。”一直在为“找钱”忙得焦头烂额的林金法忧心忡忡地说。
合作社的尴尬地位
合作社的兴起,使农业的规模经营、标准生产有了可靠的载体。这种“集合优势”模式为推动地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台州市农业合作社领导小组一位官员介绍,在温岭,以前当地大多数养鸡户由于市场信息不灵,加上没有形成一定的品牌,市场不稳定,还时不时要遭受中间商拖欠货款的影响,使养鸡户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一些人不得已拆掉了鸡舍,当地的畜牧业也因此受创。
绿牧合作社成立后,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员实施统一的企业标准,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统一商标、鸡苗、饲料、加工、销售、结算等,不仅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也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升。
林金法说,由于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绿牧合作社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遇到很多尴尬。
为了能给合作社一个“合法”的身份,2003年3月,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同年4月1日,台州市农业局发布《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这些规章对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组建作出统一规定,并就工商登记、税费优惠、农业信贷和财政扶持等制定具体政策意见。比如同意对农业合作社给予工商注册登记,赋予其独立经济法人地位,而且给合作社的定性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
据此,林金法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给出绿牧合作社的性质是“法人单位的股份制企业”。而且,他还带领社员们根据相关的规定,建立了合作社章程。
从表面上看来,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已经顺理成章。但林金法发现,接下来的事情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为了能把绿牧合作社做大做强,在合作社组建之初,林金法曾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注册“绿牧草鸡合作社”商标,但没有得到批准。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样注册在进行食品认证时很难获得通过。“还是因为这个身份问题。”他苦恼地说。
在税收上,从台州到温岭,当地市政府都明确规定要给予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比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有点“走调”。
“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上都是农业部门制定的,对工商部门并没有约束力,他们不一定听取。”林金法说。
“如果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他就必须纳税,比如农户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台州市工商局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工作人员无奈地说,“要是不让农业合作社纳税,我们岂不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但还同时表示,“既要遵从市政府的规定,又要给合作社税收支持,我们只能是‘睁只眼,闭只眼’。”
“如果真的要对农业合作社征税,合作社的负担将会非常大。”林金法说。
在用地上,林金法也很苦恼。“如果这些地块不是租用的,而是属于合作社的,我们就可以用产权证等去抵押从银行贷款,但现在不行,因为土地使用权不在合作社,上面不给批。”
“公司+合作社”模式隐患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如今的台州,与绿牧合作社一样由于身份的难以确定而遭遇同样尴尬的不在少数。
这种尴尬又直接体现在目前盛行的“公司+合作社”模式之中。
在台州,农业合作社设立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技术参股、“能人”发起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等等。但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最终总会选择“公司+合作社”模式。
温岭果蔗合作社社长姜凌华告诉记者,在拿订单、签合同的时候,由于农业合作社的身份不明,“每次签合同对方都顾虑重重。”他还担忧地表示,“反过来,万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咱们合作社打起官司来也是名不正言不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合作社只好通过其它的路径来拿订单。而最常用的就是挂靠一家公司,一旦签合同,就由公司出面。这正是“公司+合作社”模式得以产生的一个来源。
在此一模式之前的“公司+农户”模式,符合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初衷,即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但由于龙头企业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与农民之间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
农业合作社作为代表弱势农民利益的组织,正是要实现与公司在合作中的力量均衡,维护农民的利益。因为合作社在与龙头企业谈判时,相对分散的、个体的农民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更能维护农民整体利益。
但现在看来,“公司+合作社”模式本身并不是纯粹的产业化模式。由于目前合作社作为自发的组织始终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公司与合作社根本不是实力相当的角力两方。
比如记者了解到,在台州很多合作社的“头头”就是由公司老总兼任的,这样就使得“合作社”缺乏话语权,合作社的利益无法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把合作社押宝在公司上,一旦出现严重的问题,合作社必然破产。到时候,责任谁负?” 姜凌华告诉记者。
浙江破题
“必须加快给农业合作社一个合法的身份。”林金法呼吁。
据台州市农业局统计,作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地市的台州,截至今年4月底,该市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49家,入社社员3.7万户,带动农民15.3万人,注册资金3000多万元。而浙江省农业厅的不完全统计,该省已自发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3000多家。今年4月份,浙江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唯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
虽然农业法对合作社作了“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有的地方找不到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有的地方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有的甚至被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而且,很多地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如到工商部门登记,就得按工商企业纳税,如到民政部门登记,又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登记情况混乱,合作社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采购合作社产品难以实现抵扣,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此外,合作社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有的不得不以社员个人的家产作为担保,出现了绿牧合作社的困境和尴尬。
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很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够完善,没有严格按章程办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不规范,活动不正常,制度不健全。而且,法人资格确定不了,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独立的地位。
不过,这种状况有望得到缓解。本报记者获悉,在今年9月中旬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内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通过初审。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扫清了最大障碍。据介绍,草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登记程序、法人性质以及合作社设立条件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农办副主任顾益康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制建设十分紧迫,工作刚刚起步,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这部法规如果通过至少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合法的“出生证明”。
林金法对此也非常关注。他说,更重要的是,这部法规是通过浙江省人大向外发布的,“比以往仅仅以农业部门的名义来发布更加权威,工商、银行等部门都必须遵守。”农业合作社的尴尬境地有望得到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