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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新交法”被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机动车负全责”问题专门举行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
9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立法听证报告,就“机动车负全责”等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其中对“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如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进行审议。
本报讯(记者 付中 冯霞)记者今天上午10时获悉,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案,将于今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刚刚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明天将最终表决北京市“新交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望增设的一条规定是: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如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据该案起诉状中3原告周某、刘某、王某诉称,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廖某撞倒后碾轧致死。事后,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随后,交通部门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刘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而后,参加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3原告,多次要求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保险金4万元,但均遭到拒绝。
今天上午,记者没能与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但保险业的专业人士对此事分析说,很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所致。保险公司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险种,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一般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由于“新交法”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而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在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出台前,尚处争议之中。
北京博蒙律师事务所魏胜律师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介于“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地方条例出台前,应以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交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