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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百日祭
□张树义
行政许可法的颁行获得了社会普遍的好评,我的一个基本认识是:行政许可法是目前唯一一部基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规范政府活动的法律。对于这样一部“良法”,我们更有理由关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如果将中国法治建设看作“万里长征”的话,那么,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只不过是刚刚迈出了一小步。因为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要实施下去。法治不是供人观赏的“花瓶”,而应是人们的一种生活状态。
关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引起我们不得不对下列社会现象进行反思:被称为“行政许可第一案”的某某市“禁摩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国务院发改委对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遭受到的挑战;近日被众多媒体广为质疑的上海新出台的“居住证”;以及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名牌”评选,他们都程度不同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上述现象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一是“顶风作案”,如某某市的“禁摩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牌照,以及相应取得牌照的条件,而许多地方政府于此却颁行“禁摩”、“限行”令,都有违背行政许可法之嫌。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设定应由全国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无权在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增设条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仍然罔顾,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这种“大无畏”精神应该休矣!
二是“漏网之鱼”,如“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管理领域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就像某电影里所说:“不买便宜的,只买最贵的”,这种有悖市场常理的畸形现象,全是“行政单独定价惹的祸”。将一个药品市场管得这副模样,也真该值得国务院发改委好好反思一下了:所谓“原研制药”、“仿制药”、“单独定价药”的管理体制是否还有必要存在。
三是“无谓之举”,如上海“居住证”。久被人们诟病的“户籍”制度还未被废除,今天却又冒出一个“居住证”,官方的解释是,申领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子女教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似乎是为民之举,但我想反问一句的是:难道不申领居住证的人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吗?公民的基本权利岂能因为一纸居住证就被剥夺!
四是法网恢恢,也有难束之事,如“中国名牌评选”。中国名牌评选是不是行政许可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症结在于:谁给中国名推委这样的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我设定权力,而我们又找不到法律、法规授权于中国名推委评选中国名牌权力的依据,因此,其不具有合法性;再者,由中国名推委评选中国名牌也没有正当性,对是否名牌的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因此,中国名牌应当是市场“淘”出来的,而不应当是政府部门“评”出来的。但这一切似乎却因为中国名牌评选不是行政许可而不受行政许可法约束。为规范政府活动,最终也是为了中国市场经济能够更正常发育、发展,所以,我更愿意将中国名牌评选称之为“准行政许可”,至少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予以检讨、改造。
上述种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的是,行政许可法的颁行只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或者说最重要的成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死灰复燃”;再要设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价程序”;未取消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也需明确,有些项目不是因为其合理而保留,而是阶段性保留,它们还面临着在市场经济面前为自己的生存进行辩护的命运。更重要的是,行政许可法所裹挟的许多现代政府的基本理念如何成为流淌在我们政府血管中的“血液”。这成为我们写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百日祭时的一个“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