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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渔业法执法检查组报告了关于渔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人民日报的消息说,2004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渔业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及渔民权益保护情况;捕捞许可和渔船管理情况;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及禁渔制度执行情况;涉外渔业管理和双边渔业协定执行情况。
关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及禁渔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报告认为,针对捕捞强度过大、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现状,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一是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和渔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在对渔船进行普查登记和强制检验的基础上,实行凭证生产。
二是严格实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目前,海洋伏季休渔已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南海;长江禁渔范围已扩大到云南省德钦县以下长江干流和主要一级通江支流及鄱阳湖区、洞庭湖区。各级政府将休渔、禁渔工作列入议程,安排禁渔专项经费,基本达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的管理目标。
三是积极落实减船转产转业政策。2003年农业部下发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到2010年捕捞渔船减少3万艘。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4万多渔民转产转业。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五是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