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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可以制定有关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自行管理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草案还规定,业主就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权。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