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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逃资本的数量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我以为主要是缘于国内私有财产保障措施不是很明朗之故。由此可见,将私有财产保护提到法律层面上来是何等重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私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日益成为GDP、综合国力和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成为了社会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事实。但长久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仍让不少人对私营、私有、私人经济这些概念表现出某些排斥、不屑、回避甚至抵制的态度。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而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也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九编。其中物权法中关于私人财产保护的章节,备受公众关注。
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四个部门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律。而民法与每一位公民的关系更是尤为密切,它不啻为现代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根基。拿破仑曾经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可见民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怎么说都不为过,尤其是对一个正在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度而言。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内容过于简单、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党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民事政策”。又由于私有财产保护并没有可据之“政策”,因此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有恒产者”无“恒心”,资本和利润源源不断地向国(境)外“转移”,似乎就成为了一件合乎逻辑的事情,甚至成为了某些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理由。“保护私人财产”这一口号若不能成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资本外逃”现象就仍将无法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