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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今天下午来参加由搜狐理财频道主持的“遗产税来了,富人怎么理财”这样一个专家在线活动。我们今天有幸邀请到了三位嘉宾,一位是来自香港御峰理财顾问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陈茂峰先生。一位是来自第一创业证券北京理财中心的刘云峰先生。一位是来自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黎明先生。首先请三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大家好。
主持人:近期在媒体上遗产税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目前我们搜集到的资料,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了几个工作组对国内外的遗产税情况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中国的遗产税的框架以及出台的时机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框架几个观点是这样几个方面,现在普遍议论遗产税有一个免征额,在这个额度内是不征的。现在有议论是60万,也有议论是100万,可能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一些分别。第二是关于遗产税的税率问题,也是采取累进的办法,现在按专家透露出的信息,目前的框架是在10%和50%之间。还有专家介绍过,国外也有出现过百分之八、九十的税率,第三是遗产税的赠与税,因为遗产税只是在人去世之后征收,为防止富人生前转移财产,相关的赠与税会随之出台,另外财产的实名制、登记制、评估制度也会建立起来。关于遗产税出台的现在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是从缩小贫富差距来呼吁,还有专家认为遗产税的出台至少还要有两年的时间。总之遗产税是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事,特别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高收入地区。今天我们请到三位嘉宾分别在自己的领域对遗产税有一定的研究。首先请陈茂峰先生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以及理财师们在遗产税方面是如何帮助富人们来理财的?
陈茂峰:一般在西方国家遗产税分两类,一类是死者遗留的遗产,根据遗产来收税,另外一类是继承税,即谁去继承遗产根据其继承金额来收税。从海外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基本是以遗产税为主,有些地方基本是以继承税为主,从理财角度两方面都要照顾,如果以征收遗产税为主,我们的理财重点是估计死者死后如何把遗产税减到最低。如果当地是以继承税为主,我们要尽量对继承者做一些安排,尽量将其应交税款减到最低。这两方面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再详细谈,从遗产税的角度,比如香港主要征收的是遗产税,根据死者留下的财产额来收税,这样理财就比较简单,就是尽量将死者名下的财产减到最低。比如将财产变成信托基金,在海外信托已是一个很普遍的方法,信托在法律上是一个法人和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但我有受益权,以此种方法将财产价值减到最低。另外是在有生之年把财产分拆出去。按香港法律规定在死者死亡前三年将财产分拆出去的不算死者的遗产。所以富人在健康容许的情况下把财产转到自己的子女名下。另外是继承税,继承税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继承看两方面,一是看继承人本身可以继承多少遗产。一个是继承人本身有多少财产,有的是两方面都要看,有的是只看继承遗产有多少。如果税率主要按遗产继承额来算的话,安排遗产最好的方法就是把遗产尽量分开,遗产继承人尽量多,每个人占的部分不是很多,尽量把税减得很低。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在美国有多年学习和理财实务经验的刘云峰先生来介绍一下北美在这方面的情况。
刘云峰:听陈总的介绍也是受益颇深。以前我国没有征收遗产税,很少有人考虑这个概念,但现在看税率列表对理财影响是比较大的,这里最高的税率(2000万)是60%,比美国的比例还要高。美国最高的一档250万美金是50%。这个税种是中央税。我们用ACT表示,拆开讲A是获得,第二步C是保持财产的不断增值,这里就包括了各种投资领域,还是你怎么样计划把这些钱通过保险的形式去经营,动产不动产等等。最后一个很重要的T就是转移。从这个角度讲,我想刚才陈先生谈得也比较多了,比如建立信托,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作为受益人不是作为财产的继承。很多人在生前是做成年金的形式,这个时候再受益最后就会变成一种遗产。我们有一种方法就是给它一个选择权,在他去世的时候能够自动把剩下的这部分年金转化成保险来处理。
主持人:陈总刚才提到在香港在去世前三年可以把财产赠送给别人,那么香港应该也有配套的赠与税法律,香港赠与税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陈茂峰:香港现在还没有赠与税,所以一些富人可以利用这样的方法降低遗产税。如果有赠与税也很难处理,因为很多时候赠与行为是没有记录的,我看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也没有赠与税。如果你把遗产中的一部分捐赠出来,比如成立一个慈善基金或者捐给一个慈善机构,那可以有一个交换条件,就是说捐赠出去的部分不算遗产,另外剩下的遗产在征税的时候税率也会低一点,各地的规定都不一样。但一般来说,捐款以后剩下的遗产中央政府也不会特别有待。所以赠与税这个概念,在海外很多国家都没有规定,因为很难操作。
主持人:那么请马律师介绍一下中国信托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实务的操作空间。
马黎明:我国目前没有个人信托法的规定,这种遗产税从法律概念上讲,是被继承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作为继承对象,受遗赠的征收税负,遗产有动产、不动产,还有财产权利,比如专利、商标权等等。如果要征收遗产税首先要把财产界定清楚才能谈到征收。目前就遗产税实际上有很多争议,现在最大的争议不是征不征的问题,而是何时开征的问题。遗产税的征收最早出现在四千年前的古埃及,是为筹措军费。近代是1598年由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后英、法、美、日、德等国家开始征收遗产税。中国在1940年国民党政府的时候开征过遗产税,到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遗产税作为开征的税种之一。但由于中国几十年的贫困状态,没有开征。94年新的税制改革,又将遗产税列为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01年远景规划中提出准备征收遗产税。现在遗产税主要的问题是何时开征的问题。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社会公平角度,应当开征。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还不到时机,因为中国的蛋糕还不够大。现在是创造财富的时候,富人按比例来说非常少。虽然超过一百万财产的人可能现在占1000万,这是一个保守的估计,但从整个中国人口来看还是很少的比例。认为我国到2020年才有遗产税开征的可能。现在谈到避税一般有三个方法,第一是将遗产转移到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中国现在没有开征遗产税,香港的一些企业家、台湾的一些企业家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这样就避开了台湾征收的高额遗产税。还有一种方法是将个人财产分散,另外一种办法是买保险。最近保险公司得知国家将开征遗产税风生后,以此作为一种很好的推销理由。因为按国际惯例,这种保险是不征收遗产税的。虽然涉及到理财,实际上是将大量的遗产作为保险或者股权事先的分割而使其分化,合理避税。这里谈的方法都是合理避税,而不是让你去逃税或者抗税。
网友:资产的标准是什么?
陈茂峰:每个地方对资产标准的定义都不同,基本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按其在本地拥有的资产。香港是按本地结算的,如果你的资产放在海外不算,第二全世界范围内其名下资产都算,我们叫“全球资产纳税”。另外资产分为动产、不动产,规定一般会比较明确。因为遗产税被后还有一个理念就是政府要保护私有产权,如果对私有产权的概念都比较模糊,那遗产税的定义就很难定义清楚。
网友:买保险避税是怎么回事?能否仔细讲讲?
刘云峰:购买保险产品,当投保人死亡之后,不是作为遗产,而是作为一种赔付,所以受益人不需要就此部分交税。
马黎明:针对保险银行有不同的观点,因为保险公司大量宣传买保险避税,大家就把钱取出来买保险。而事实上保险避税是死后对遗产的避税,所以很多人说你这一生的钱没花完再考虑怎么避税吧。
陈茂峰:在保险方面有一些,保险金如果算起来比税金更高那就划不来。国外用保险避税是从现金流的角度看。
刘云峰:保险牵涉到税制的两方面,国外一方面有个人收入税,我们买保险产品就像购买股票和债券,我们现在有利息税,但资本利得是不纳税的,保险也是这样,很多是作为投资性产品,如果在投资中滚动产品的资本利得同样是不需要纳税,其实是一种延税。而从中国的制度来看基本前一部分很小,我们今天谈的主要是遗产税。我国在个人收入税方面没有很大的比例,第二遗产税又没有出台,所以实际上现在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没有很充分的理由。征税其实不是国家把纳税人的钱拿走,从发达国家来讲,是国家鼓励这个人把资本投入到运营市场中的概念。
马黎明:是要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益,如何兼顾是一个课题。
刘云峰:对,我觉得在推行遗产税的时候应该给国民这样一个教育,让他理解这是对国家经济的促进。
陈茂峰:征收遗产税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整个社会财富再分配,二是因为遗产继承人基本上是不劳而获,在西方社会这也是不受鼓励的。所以遗产税按政府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征收。那么说现在是否有条件,就是成本和收入比例是否合理。香港现在也在讨论遗产税是否要取消,讨论的不是遗产税对不对,遗产税每年对香港政府贡献不多,一年也就是18个亿。政府结算遗产税的成本可能比18个亿更高,从成本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大陆现在要考虑以现在的国民收入水平征收遗产税在成本方面是否划得来。
主持人:据我所知,有些国家要取消遗产税。比如布什政府准备在2010年前后逐步废除遗产税,刘先生能否谈谈这是一个什么背景?
刘云峰:美国两党代表不同的利益,这里肯定会有政治因素。布什所在的共和党比较多地代表富人阶层,遗产税在美国真正可以牵涉到的面绝大多数是富有阶层。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提出这样的见解、倡议可能也是从某种层面也是从政治上考虑,迎合一些人的需求。但废除也不太可能,美国是提倡白手起家精神的国家,一定是要反映社会再分配。他始终强调的是要不断打破现有经济秩序的国度,如果改动的话,可能会在税率的比例上做调整,如果废除一个税,可能不大现实。
陈茂峰:对,要取消遗产税在美国可能不太现实。
主持人:我看到一个材料,今年7月底巴菲特的妻子去世,按照妻子的遗嘱,如果巴菲特先于妻子去世,那么她从丈夫手中继承的遗产将转交巴菲特基金会,而不是子女继承。巴菲特是世界第二大首富,第一首富比尔.盖茨也有类似的行为。我们知道比尔.盖茨的资金有四、五百亿美元,他已宣布捐出250亿美元,他宣布要拿出98%捐给他和妻子共同命名的基金会,用于研究艾滋病和疟疾疫苗。我们看在香港以及很我发达国家捐赠是很普遍的,那么除了道义考虑,在理财方面有哪些考量?
陈茂峰:美国的富人之所以把大部分财产成立社会基金,很多人说是跟基督教文化有关。东南亚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这种做法不明显。在美国很多人感觉这一生努力工作,生命结束之后要把财产交回天主,交回社会。虽然通过遗产税可以交给政府,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把钱交给政府,他们一般成立一个信托基金,每个基金都有说明它的运作方向。这个基金成立的很多细节都相似,比如慈善基金的资产如何利用,如何通过投资增值,投资于哪些项目等等都有说明。他们有信托执行人,代表信托人去执行。信托执行人一般都是比较有名气的,信用比较好的西方银行。我看中国一些富人也有将财产捐出去。这方面遗产税也有刺激的作用,如果没有遗产税可能一些富人会把遗产百分之百交给下一代。如果遗产税很高,他算一下成本,如果把遗产留给下一代,下一代可能拿不到多少,那不如把钱捐出去给自己的家族打造一个更好的名誉,有利于后代的在商业以及各方面的发展。洛克菲乐在美国也有一个家族基金,他们的名声很好,在美国上流社会和人家打交道很容易。
主持人:在香港一般有什么样的合理避税方法?
陈茂峰:比如你把财产捐到慈善信托,你的财产少了,以后征遗产税也会少。如果你的目的单单是降低遗产税成立慈善基金也不是最主要的方法,成立慈善基金最主要的目的还是把个人的财产回馈社会,另外一个想法就是留给下一代一笔无形的财产,有利于下一代的发展。
主持人:陈先生刚才提到了信托的方式,这方面能否跟我们的网友再详细地展开一下?
陈茂峰:在海外,比如我现在要成立一个个人信托,我要找一家信托银行。我和信托银行订立一个“信托契约”,一是规定我把什么资产放在信托里,第二是信托如何运作,第三是受益人,第四是集成人。信托契约定理以后,我把资产放进来,这个资产从所有权方面讲就跟我没有关系了,只是可以在信托资产的运作过程有受益权。另外信托有可改动和不可改动两种情况。比如我现在还年轻,估计以后家庭状况可以改变,我也订一个将来可以改变的契约。如果年龄比较大了,一般会定不可改变的契约。受托人就按信托契约来做,这种信托契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样就把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剥离。在海外这样做还有一种好处,不是从遗产税方面考虑,而是避免下一代浪费掉自己的财产。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就是因为第一代很勤劳地工作,第二代还看到上一辈的勤劳的工作,第三代基本上因为家里有钱,就开始败家了。而如果将下一代作为信托受益人,一方面他的生活品质不会太差,一方面又不会花光遗产。
主持人:台湾有一种信托保险好象也有类似的意思,在台湾如果买了信托保险,死亡后的遗产是自动进入信托。
陈茂峰:因为信托你把什么资产放进去都可以,保险、房屋、股票、基金等等放进去都可以。
马黎明:陈先生说的我很同意,中国有这样一句老话,“儿孙比我强留钱做什么?儿孙不如我留钱又做什么?”儿孙比我强他能创造价值和财富,不用我给他留什么财产,他如果不如我,我给他留钱他也会败掉。在今天的中国创造财富是一个迫于眉睫的事。
主持人:根据陈先生刚才的介绍,香港政府对遗产税并不特别重视,所以在赠与税以及设立信托方面是比较宽松的,富人可以很容易通过赠与和设立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我们知道美国政府对于遗产税是很在意的,我们也听说过在美国也可以通过信托这样的方式来避税,那么在美国富人们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刘云峰:根据我的了解,在美国基金其实是信托的一种方式。在美国建立基金可能并不仅仅是一个避税问题,往往是出于刚才马律师说的老话的考虑,就是无论儿孙怎么样,都能让遗产得到最大的收益,就是通过信托执行人,特别是在子女比较小的时候获得了一大笔遗产很难驾驭。而信托是通过一个合理的资产执行者,获得一个相对好的收益。
主持人:我们也看到一些资料介绍,这些发达国家的富人可能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设立海外信托以避税。
陈茂峰:税务上是比较宽松的,像巴哈马、BBVI,另外在英伦海峡也有几个群岛,格兰西岛、都柏林是国际上的税务天堂。他们在法律上是属于英美法系,但在税务方面,很多税都不用交。而且因为他们已经运作了多年,专业水平很高,我们对它有信心。很多离岸的个人信托都在这个地方成立。那么你能否把资产转移到当地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些地区有很严格的要求。香港很容易,因为没有外汇管制,美国随着没有外汇管制,但你把资产转移到海外还是要查的。另外据我了解,在美国你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也是算遗产的一部分。在中国我估计也是全球收税,所以将财产转移到海外也是算遗产的一部分。香港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只就本地资产征收,但其他大多地方都是全球收税。个人信托因为信托成立的费用和每一年交的信托费都不便宜,所以如果你的资产不是很高的话,可能你交遗产税更划算。比如在香港资产值在750万港币以上要交税,如果资产不到2000万以上,你成立信托虽然不交税,但每年交的信托管理费和法律费用计算起来比交税还高,所以也要看自己的财产情况。
网友:请问如果财产目前所有者意外身故,生前所做的房产赠与是否可以有效地避免遗产税?
马黎明:这个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而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通知,应继承房产的国户不征收契税。现在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是全世界征税,所以没必要转移财产。而有的国家规定七年前或者几年前的财产赠与可以不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肯定会同时开征的。
主持人:最近在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出现了娃娃房主,买房人以自己的孩子名义登记,这在法律和理财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马黎明:许多人听说开征遗产税后,在上海以一个八个月的婴儿名义去买房。
陈茂峰:在中国没有规定超过某一法定年龄才进行商业买卖。
马黎明:这就涉及到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他这个年龄可以享受单一的权益,根据目前国家民法的规定这是没有问题的。
陈茂峰:这在海外是不可能的。
马黎明: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你出生即具有权利能力,所以享受单一权益是可以的。所以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婴儿可以拥有这样的房产。
主持人:我看实务操作中会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孩子是一个名字,还有一个大人的名字,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样的原因。
刘云峰:像这样的情况是否牵涉以后遗产继承的问题?
陈茂峰:按每个地方的法律规定处理方法不一样,我了解在海外,一般共同拥有如果是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另外一方可以继承50%,无论谁付款。但如果不是夫妻关系,夫妻和儿子关系也不一定是50%,比如是父亲付款买的,也是百分之百归父亲所有。当然我不知道在国内是怎么规定的。
马黎明:在国内共同财产涉及继承何时开始的问题,如果同时死亡,有一种推定,如果是同时死亡,推定是长辈先死,儿子继承,他的财产再由他的相应继承人继承。无论什么样的财产如果是共同所有的必须按约定或法定来进行分割。
刘云峰:其实马律师提到,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包括离岸建立基金的情况,还是跟本国实施的税法制度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在日本就很少有人设基金,因为全球纳税是一致的,北美地区之所以建立比较多的离岸基金是因为其纳税比率是遵从资产所在地的税制体系,包括海外征收收入税都是这样,有一个退税,根据北美地区税收的差异性。如果是全球统一税收,那避税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主持人:各位就这方面的问题有没有补充?
陈茂峰:遗产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税种,所以在中国迟早也会出台。但从理财角度不太喜欢沉重的税务负担,但大家要明白,遗产税背后有一些理念,就是政府通过交税去做社会层面的财富再分配。第二遗产税虽然比较重,但对下一代正常的生活水平没有影响。第三遗产税是一种社会资源,如果善用这种社会资源,对鼓励创富也是有好处的。当然对政府来说这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以上这几个角度来说遗产税的征收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征收。从理财角度来说,参考海外的经验,等中国遗产税出台后再根据具体内容看大家要做什么样的准备。
刘云峰:我的意见和陈先生类似,我想强调两方面的看法,第一遗产税的起征点对于大多数的民众来说并不是一个负担。第二它对于社会先进生产力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因为它鼓励大家去创富,使整个社会的能动力更强,而且其分配对社会经济来说也更合理。从实施角度来讲,对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马黎明:我非常同意前面两位专家的观点,因为中国社会现在人均收入1000美元,相当于1840年英国GDP的水平,非常低。我感觉现在谈征遗产税还太早,中国改革开放仅仅二十年,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如何创富的问题,使社会财富极具膨胀,使我国进入发达国家的水平。至于如何合理避税,还要等国家遗产税条例和相关的法律出台以后,经过深入的研究以后给大家一些更具体的建议。
主持人:谢谢三位专家今天来搜狐和大家交流遗产税的相关问题。各位网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