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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两个层面,一是表现在商业银行外部的宏观环境层面,二是表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方面。
就商业银行外部的宏观环境层面这个层面而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衍生工具基本上只在外汇市场应用,而在人民币货币市场、信贷市场鲜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比较单一等。
应用领域狭窄
入世后银行业竞争压力加大,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将成为趋势,人民币资产的汇率风险将日益显现出来,已迫使以人民币为主要资产的中资商业银行必须注意汇率风险的管理,同时为跨国公司通过人民币衍生工具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在新加坡、香港已存在人民币衍生金融市场,其中主要交易产品有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非交割期权(NDO)、非交割远期期权(NDFO)、非交割调期(NDS)、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Notes)、与人民币升值挂钩的外汇存款等等。其中,2003年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合约交易额已达在1500亿美元左右(张光平,2004)。外资银行已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争夺中资银行高端客户。在境内,中行从1997年开始做人民币远期,去年4月1日后,农、工、建三家也开始涉足人民币远期业务,不过成交量一直规模不大,到2003年,全年仅共成交90亿美元(张光平,2004)。
产品种类单一
缺乏以证券、股票指数、利率、信用、贵金属以及重要商品为基础的衍生产品,不能满足中资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国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天然橡胶和燃料油(2004年新批);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粕;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和棉花(2004年新批)。金融类衍生品也仅仅有人民币远期结售汇。2004年2月,国务院推出了《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九条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和“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可以预见到,我国衍生品市场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缺乏创新能力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尚处在引进阶段,并未形成独立的产品开发能力,缺乏定价模式,通常是“货比三家”,只偏重吸引客户盈利,忽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规避功能,出现保值者少,投机者多。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自身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风险等,缺乏针对性的业务创新,在应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发挥其避险功能无动于衷。
在对衍生产品如何去报价、去管理头寸的能力上,国内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差距还比较大,以往的操作主要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较好报价的交易对手达成交易,这样很难赚取较高利润。对简单产品如一般的外汇交易,平掉其风险敞口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各银行也都有这种能力。但一家核心竞争力强的银行,其利润高的原因在于能够通过相应手段把复杂的衍生产品分解成基础的、简单的、流动性好的产品,因为越基础的产品其市场越透明,价差就越小,这种分解复杂产品和用相对简单的产品平掉风险的能力,恰恰体现了一家银行在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中国银行这两年来一直在引进国际市场上成熟的报价模型、风险管理软件等,目前外汇期权、利率掉期、掉期期权等已经能够自主报价,从而在更有效控制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也扩大了盈利空间。
信息披露不规范
完善的经济指标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基础,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太规范,除上市银行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年报外,其他商业银行少有披露者。即使有披露的,由于缺乏一个可信赖、综合、透明、连续的信息发布完整体系,国内商业银行也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基本不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使投资者不能对市场价格形成理性预期,不利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不平衡
外资商业银行在华经营的货币资产业务急剧上升,而其在国内经营的货币业务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期货、期权、远期和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而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的货币业务却不能运用这些产品,使国内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应用金融衍生产品须通过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目前客户要求比较复杂的外汇理财需求,须运用典型而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但现在国内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应用金融衍生产品还得通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
ISDA协议适用性
ISDA协议是商业银行与外国的交易对手进行部分衍生产品交易时签订的标准协议。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是ISDA的成员。按照ISDA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需要司法解决,原则上应由英国法院或者纽约州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并不适用。但是这种管辖并不是排他性的。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也可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发布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如果要求商业银行与境外交易对手签订ISDA协议时规定由我国司法管辖,没有实质上的意义,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的衍生交易得不到我国司法的保护。
另外,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代客交易时,已经有国内的多家企业客户要求与我国的商业银行签订ISDA协议。ISDA协议适用于我国法律的问题将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