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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我国城市固体生活垃圾总量已位于世界高产国前列,全国668座城市人均产固体生活垃圾440公斤,每年总量高达1.6亿多吨,占世界总量的1/4以上。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谁污染环境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这一环保工作重要原则写进法律。委员们认为,这将改善和解决中国日益加剧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属于“治本”。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介绍,草案除了明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原则外,还同时规定“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具体包括:
生产者要强制回收部分产品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处置,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回收或者处置。”“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或者包装物上标明该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处置方式等信息。”
致重大污染最高罚100万
以坨江污染事故为例,该事故属于有关单位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及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的。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草案修改后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后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处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要防治
修订草案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介绍说,“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还是应当先提出原则要求,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