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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弱势群体?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0月26日19:00 [ 李子旸 ]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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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会达到想要达到的效果。立法者认为这一条款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实际上,这一条款只能反映出立法者对怎样保护弱势群体并无正确的认识。而且,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弱势群体是应该得到保护和特殊照顾的,对此,公众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问题在于,应该怎样实施这种保护?

  以交通问题来说,认为行人、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主要是因为:前者的自我防护能力差;完成同样的动作更为费力;更易受外界条件,如天气的影响,等等。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要保护弱势群体的话,只要在这些方面做出相关的照顾性规定,就可以基本可以消除行人及非机动车的弱势状态了。比如,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划出更多的专用通道;为行人及非机动车修建更宽的道路;同等条件下,要求机动车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在某些条件下,优先放行行人及非机动车;适当延长人行横道的绿灯时间,等等。我相信,类似的措施是一定会得到绝大多数司机的拥护的。实际上,甚至其他一些更倾向行人、非机动车的规定也不难被社会认可。

  关键之处在于,必须区分两种情况:一、通过某些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改变行人、非机动车的弱势地位,实现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平等;二、通过赋予行人、机动车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利来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

  而交通新法的立法者显然混淆了这两种情况。

  分析有关的条款就会发现,这些规定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只要发生事故,不管行人及非机动车实施了什么行为,司机都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会产生什么?会产生不折不扣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地位,产生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者!也就是说,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仅满足于在法律上赋予弱势群体优先的地位,而干脆赋予弱势群体以不受法律约束的地位!

  要知道,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者。难道保护弱势群体就是要把他们变为道路上压倒一切的强者吗?

  制定法律本来是为了约束、调节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可法律中却规定某些人可以不受其约束。这种违反基本法治原则的自相矛盾的法律难道不应该尽快改变吗?

  另一方面,法律不是宣传口号,不是道德呼吁,而是人们必须在现实中遵守的规范。因此,可遵守性是对法律最起码的要求。换句话说,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工具,法律要想达到目的,必须使人们能够根据法律事先调整自己的行为。人们应该可以预先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可以做的;怎样做属于违法,怎样做就不会违法。

  假如交通法只是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特殊的法律照顾,即使这些照顾很多,甚至有些过分,司机至少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调节自己的行为,主动避免违法。可是,根据现行的交通法,司机并不知道怎样预先调节自己的行为。如果司机想要不违法,想要不承担法律责任,想要做一个守法公民,这部法律告诉司机应该怎样做了吗?告诉司机哪些事是可以做的,那些事是不可以做的吗?没有!司机只知道,根据这部法律,自己是否违法、是否要承担巨额赔偿,取决于别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运气。自己要为别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公正吗?而且,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已把法律置于人们无法主动遵守的地位。不知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用?

  即使是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行为,如果责任完全在被杀一方,当事者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被称为正当防卫。但司机在道路上驾车这样正常的行为,却随时要面对倾家荡产的危险,而且司机还不知道怎样预防。这样的法律规定距离法治原则实在是太远了。

  从执法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条款也面临不小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机动车都属于单位所有,单位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赔偿能力,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一定的实施基础。而现在,许多司机实际上也是普通的社会公众,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地位,与行人及非机动车都属同一水平。在这种条件下,颁布这种显失公平的法律不仅是不应该的,而且也是不明智的。可以想象,这样的法律日后将给执法者——交通警察和法官们带来许多棘手的问题。最有可能的实际结果就是,出现许多变通的办法,事实上否定了这个条款。真正大行其道的是各种“潜规则”。而这样一来,法律的威信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至于保护弱势群体,当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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