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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6月23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着种种竞争,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面临破产,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规避的经济现象。一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漠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安置不到位,出现了种种“企业破产,职工遭殃”的现象。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尽管我国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此法在涉及到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问题上,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不利于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有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这部酝酿10年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出台一系列与企业破产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来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这对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更重要的是,在《企业破产法(草案)》中,还特别对什么样的企业具备破产资格,做出新的规定。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同时,针对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显然,这样,通过合理认证企业破产资格,从而避免一些企业可能借破产之名,来损公肥私。这对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只有享受到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才能有效实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点,在此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规定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规定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笔者以为,这种规定,有利于妥善处理职工安置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使职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一旦企业破产后,出现侵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确认责任主体。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一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成为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