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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私有财产地保护,既要保护那些靠诚实劳动而聚集大量财富的人,使他们的财产不成为生活的负担,也应关心那些在市场大潮中遭遇不幸者,他们深陷债务之中不能自拔,面临溺毙的危险,对于这些不幸者,我们社会不能将其所有的私有财产用于偿债,使他们不能凭借自己的私有财产健康体面生活于世,所陷的债务决不能使社会主体失去重新起步的机会,他们的财产应该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用于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然后才是用于民事上的债务。
但民事债务往往要求人们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债务。此时就存在了如下的矛盾:社会有义务保证个人有尊严地生活,而债务上的要求又要求当事人以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两者之间矛盾的克服,无疑取决于我们社会如何选择,是听之任之,还是以人为本对债务进行必要的干涉。使一个人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世上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拥有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不仅能使其保命,而全能够使其能够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
因此,我们就需要一种破产制度使得个人无力承担债务时,其生存权仍然得到社会的关心。但这样的制度在我国仍然阙如,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可以用夺去债务人最后一顿午餐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时,似乎除了当事人的命不要外,也要所有的财产均是执行范围,而这无疑威胁着每个公民的权利。市场经济中应该有着个人破产这样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得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为债务所伤。
笔者发现,个人破产制度国家不制定,因市场经济的需要,民间已经在尝试了,但是因为缺乏法律的理性,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债务忽视个人基本权利的情况。比如,笔者曾经看到一个这样的“破产”:某船民借钱购船搞运输,后来船沉入长江,血本无归,于是众多债权人,也没有打官司,邀请当地司法所见证,对该船民破产,将其所有的家产变卖偿债,只留下一草棚给其居住。这样的破产,债权人豁免的是部份债务,但是债务人失去的却是永远重新起步,重新搏击市场经济大浪的机会。当然也有法院将当事人的财产除了锅碗之外,什么彩电冰箱统统执行之事。看似严格执法,实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这样的状况实在不能维持了
令人感到庆幸的是:于十月十五实施的有关税务实施细则中,将五千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列在了税务保全和税务强制的范围之外,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生存权的尊重。有人戏言,只有纳税和死亡不可避免,税收执法的力度强于普通债务,不可避免的税收尚可以让人拥有单价五千元以下的生活用品,而一般债务的履行中,债务人也应有权拥有相当的财产才对,以使能够健康体面地生活在这世上。加之要加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的消息,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理性。
综上,笔者期望在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立法中也应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保障那些深陷债务地不幸者,使他们的私有财产不被剥夺殆尽,保障每个人都有重新起步的机会,使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步入理性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