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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虽受到不少非议,但普遍被公认为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和本质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特别是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也做了保险公司的垫付规定。
强制险何时能现身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
距新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两大“救命钱”至今未见踪迹。
在新法实施之前的4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之前,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仍暂时按照现行的做法开展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采用各保险公司现行商业性第三者险条款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保险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原来商业险的运作方式进行理赔。目前,保险公司只有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后,才能对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发生的伤、亡事故,在可确定所属承保公司及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及时向被保险人预付部分赔款。
由于相关的法律出台滞后,目前,交警、保险公司都无法保证在伤者需要抢救的第一时间能够拿到抢救费用。
近日记者从京城一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强制险条例”将于11月份出台。但权威专家分析,就实际情况而言,《条例》出台今年已无望。
强制险到底什么样
虽然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至今未见其面目,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给记者做了一番分析。
他认为,未来的车险将有三种: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郝演苏解释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既然是强制的,考虑到大众的接受能力,收费标准不会很高,相应的其保证金额也不会很高。他分析说,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证的是人的安全,也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伤者在紧急情况下“救命”的基本费用。而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的损失是多方面的,因此可能出现保障不足的情况,就需要补充,这就是第三者商业险。
将来的第三者商业险是自愿投保的,里面可能涉及车辆等物的损坏赔偿,保险种类和条款可能会更加细化。
据了解,目前北京有10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业务。各公司现行的商业性第三者险产品是由各公司依据《保险法》自主设计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保险产品的承保责任基本相同。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任意一家保险公司,以任意赔偿限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郝演苏预测,一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将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价格。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将成为保险公司的非盈利险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救助基金何时掀盖头
据专业人士透露,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由各家保险公司按市场的占有额来分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将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笔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但这一基金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牵头筹备还未明确。
法律强制医院垫付抢救费,医院有苦难言:事故伤者入院后说没钱,法律有规定,不给治就违法。清河999急救中心的有关领导介绍说,每年医院收治的交通事故伤者中,欠费比例达到7%—8%,少到几千元,多达数万元,每年医院因此要垫付七八十万的医疗费用。而且这样的情况在新法实施以后仍然存在,甚至有增多的趋势。这位领导说,实际上,京城的每一家医院都面临同样的问题。
无过错赔偿赔多少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这一比例到底是多少?至今法律界人士莫衷一是,而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应的解释。此条款一出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非议。很多司机甚至媒体把七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归结为“机非出事故,机动车负全责”。
在北京新交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此问题最为关注。根据市民意见和听证会陈述的意见,23日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对新交法中的七十六条做了进一步细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强调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事故赔偿中的作用,对机动车主进行了减责规定。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机动车无过错仍需负赔偿责任”中所指的赔偿责任究竟是多少?目前国家对“机动车无过错仍需负一定赔偿责任”的最低比例、额度尚无具体规定。北京新交法中的这个条款将如何执行?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正在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将明确如何划定赔偿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本来在北京新交法中想增加相关规定,并已对此进行研究及草拟出具体条文,但最后考虑到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能于年内出台,于是没有再修改。
据了解,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和旧的道路交通法都规定了司机在完全无责任状态下的赔偿义务,并且规定了10%的最低赔偿标准。
两法抵触谁从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些条款之所以饱受非议,很大程度上是吃了保险不健全的瓜落儿。”这几乎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
北京一位律师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规定恰恰相反。《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这样的解释,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这就造成了两法在规定抢救费用支付时间上的矛盾。
那么,当新交法与保险法出现矛盾的时候,谁应该服从谁?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法律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在以往也是存在的,新交法与《保险法》属于同一阶位的法律,按照一贯的做法,后法优先于前法。《保险法》先于《新交法》出台,因此在二者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新交法》应优先于《保险法》
新法普及需要多久
策划《新法元年》专题时,本刊记者对社会各阶层人士进行过采访。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有车一族和司机们普遍对新交法比较关注,认识的层面也比较深些。而行人、非机动驾驶员车中对新法知之甚少的大有人在。有的行人对新交法的了解只停留在“是5月1日开始实施的”;否认了“撞了白撞”的说法;有的行人甚至认为“机动车撞人要负全责”,以后走路不用再怕车了。
群众对新交法认识不深,甚至有误解,除需要交管部门、新闻媒体在新法宣传上多做努力外,更需要各企事业单位、街道等部门能参与到新法宣传中来,让职工、居民,甚至在京务工人员都能知道新法、遵守新法,让新法真正成为交通参与者的保护屏障。
今年,交管局配合新法实施启动了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旨在提高全社会的交通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但记者曾采访过的一些违法的专业运输司机说,专业运输单位竟然从来没有对他们进行过新法教育,直到违法了才知道原来新法的通行规则变了。对于这样的单位,记者认为应该给予监管失职的惩罚。
对于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只能靠自觉,那么每个交通参与者能否真正把新交法装在脑子里,运用到行车走路中,应该也算是我们对新交法的一大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