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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最近已被江苏省纪委“双规”。在记者采访有关人士,问及姜被“双规”是否贪污的原因时,该人士还认为:“姜案性质应该是受贿而不是贪污,到了他这个级别,没必要贪污。”(新京报10月27日)
“没必要贪污”是因为“他这个级别”,难道一到“他这个级别”,就有必要受贿?这又令人惊诧的论调,究竟是一个什么逻辑?
查查现代汉语词典,所谓贪污,就是利用职权非法地取得财物;所谓受贿,就是接受贿赂,应当也是“非法地取得财物”。人为地把贪污和受贿割裂开来,我想,发表此种理论的“有关人士”,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贪污是主动,受贿是被动。按照这个贪污还是受贿的“级别论”逻辑,是受贿还是贪污,也是受贪官的级别所限。其实,只要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只要是贪官,不管是受贿也好,贪污也罢,只要能把钱搞到自己手中,就算达到目的。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怂恿儿子“哪个行业最赚钱,就到哪个行业去做生意”;河北省原国税局长李真,在检察机关在对他的指控中,除了“大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外,“还涉嫌勾结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共同贪污巨额公款”。这些干部的级别,应该是高于姜人杰的“副厅级”,但他们为何还要贪污?
事实上,用贪官的“级别论”来区分他会贪污还是要受贿,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何况贪官所收受的贿赂中,很多并不是“受贿”,而是“索贿”。其实,只要到了“他这个级别”,只要一个电话、甚至一个默许,就能得到想要的钱财,收到应得的“好处费”。如此聚敛钱财,比那些挖空心思贪污公款更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
没必要贪污是因为“他这个级别”,没必要受贿也是在于“他这个级别”,这个“级别论”的逻辑好像就能说明,一旦到了“他这个级别”就不会贪污了。但事实却是,一旦到“他这个级别”,有的人之所以不贪污,是因为贪污的成本高,为一点“毛毛雨”去费那个神“划不来”。但他们不贪则已,一贪便惊人。只要伸手去贪污,必定“程序更严谨,计划更周密”,因此,他的隐蔽性也更强。
说到底,贪官贪污还是受贿,与他的级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用“贪污是主动,受贿是被动”的观点来为贪官开脱,证明他们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恐怕是你“以君子之量,度小人之腹”,那实在是高看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