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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日作出决定,将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当前时机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次利率调整顺利实施,央行进行了全面周密的部署,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资金成本和企业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防止盲目抬高贷款利率,抑制高利贷行为。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做好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该负责人称,本次调整利率有利于增加居民利息收入,有利于保障居民的中长期储蓄存款利息收益。
该负责人还表示,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将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微观机制,有利于金融机构按照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主动负债和自主定价,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此外,还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从而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