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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星期三),在北京市新源南路京城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1名(其中1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董事李士林、刘福、王培富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授权委托董事徐念沙、李建一、蒲坚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长李士林先生委托副董事长徐念沙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有关情况请见《关于调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本议案需提交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出资组建公务机公司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有关情况请见《关于出资组建公务机公司及其可行性报告的公告》)。本议案需提交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组建公务机公司尚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为此,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资组建公务机公司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后,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并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和要求,负责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进行组建公司的谈判,合同、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和签署,以及公务机公司的组建工作。
    4、审议通过关于购置4架直升机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有关情况请见《关于购置4架直升机及其可行性报告的公告》)。本议案需提交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购置4架直升机尚需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为此,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置4架直升机议案后,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报批工作。并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和要求,在项目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后,负责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等供应商的谈判及购机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和签署,以及项目的实施工作。
    5、根据英国布列斯托直升机公司关于参股公司的意向,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与各股东、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引入布列斯托公司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方案,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有关情况请见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本议案需提交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便于公司取得经营许可,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35部规定的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内,公司新增的通用航空经营业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应内容。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04年11月30日召开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见《关于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公司主营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如下意见:
    1 、在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中国民用航空局135部规定的通用航空业务"文字内容。
    2、本议案需提交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便于公司取得经营许可,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35部规定的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内,公司新增的通用航空经营业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应内容。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