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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大菲于2004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称*ST大菲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在2001年有关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及2002年定期报告中虚假披露
资产4774.09万元,净资产2519.71万元。
    二、在2001年有关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中虚假披露收入7227.22万元,
利润2324.71万元。
    三、在2002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及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 《决定书》称:*ST大菲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ST大菲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鉴于中国证监会所要求*ST大菲进行调帐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会计处理的复杂
性,经请示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同意,*ST大菲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不做
调帐处理,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