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与控股股东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持有公司71084.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62%,下称:济钢集团总公司)签 订《关于支付燃气蒸汽发电基本费用协议》,公司需按自发电量支付供电局的 基本电费和济钢集团总公司动力厂的变电费用,以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为指导 ,按成本加成价定价。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