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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奉节康乐电力有限公司(下称:
康乐公司)与公司欠款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原告为公司;被告为康乐公司。
    该案基于截止2001年12月31日康乐公司累计拖欠公司款项24272507.74元,
双方于2002年1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对上述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同时约定
康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归还公司10000000.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
全部欠款;若康乐公司不按期还款,按应付金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4
年6月30日,康乐公司仍欠公司22488936.79元(未含其所欠公司控股子公司奉节
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款项),经多次催收,该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
此,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康乐公司
偿还公司欠款22488936.79元和该款项3%即674668.10元的违约金,共计
23163604.8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004年10月27日公司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该院于
2004年10月25日对本案调解如下:
    1、康乐公司以自有资产1号发电机组作价抵偿欠公司的借款本金、违约金
共计23163604.89元(其中借款本金22488936.79元、违约金674668.10元)。双方
基于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2、案件受理费125828元,其他诉讼费50331元,合计176159元,由公司负
担。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万州分行营业部(下称:万州建行)起诉重庆市万
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州公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不服重
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39号判决,并于
2004年5月21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本案。
    上诉人为公司;被上诉人:万州建行、万州公司。
    该案基于1999年3月10日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万州建行5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
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9月28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未履行其还款
义务。为此,万州建行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1、由万州公司归还万州建行借款本金
50000000.00元及清偿至2004年3月31日止的利息3946030.93元(2004年3月31日
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由公司对
万州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79740元,其他诉讼费111896元,共计391636元,由万州公司和
公司共同负担。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上述判决的第二项,并判决驳回万州建行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由万州建行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004年10月27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该院于2004年10
月22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40元,其他诉讼费41961元,合计321706元,由公
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