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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有时像小学算术题中的蜗牛爬树一样,白天爬上去三尺,夜晚又滑落下来二尺……不过,这只蜗牛还一直在坚定地、不折不挠地爬着。最近,它又爬出了重大的一步——“投资体制改革”。这项新颁行的行政决定,彻底改革了现行一概按投资规模大小对商业项目进行审批的做法。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区别实行核准和备案制。我国的经济体制向符合真正市场经济原则的自由企业制度又接近了一步。
让人不放心的是,爬上来的这只蜗牛身后,还拖着一个沉重的尾巴,弄不好到了晚上又会把它拖下去两尺。这个尾巴就是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核准制”。有人说,“核准”这个词充分体现了汉语词汇的丰富。很明显,已经有老外被弄糊涂了。《亚洲华尔街》日报的网络版上报道说“中国国务院保留了对几类重要项目的最终审批权”,认真一看文章,说的其实是核准,并非审批。不能怪老外笨,把“审查批准”和“核查批准”这两个词语翻译成英文,它们的确是同一个意思。即使在汉语中,它们纯粹词义上的区别也并不明显。
要说“审批制”和“核准制”没有区别,也是冤枉了我国政府。《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说得明白:企业申报核准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我一直对以往让政府来决定企业是否上项目的制度存在疑义,在未改革前,企业上项目需要由政府来确认项目“商业上是否可行”。难道政府的官员会比在一线打拼多年的企业家更懂得商业?现在,审批变核准,中国向自由企业制度又迈进了一大步,这是值得庆贺的。若说审批制在通往自由企业制度的大门上加了三把锁,核准制便把锁减少到了一把,是个大大的进步。
但一把锁也是锁,锁死了同样可以置企业于死地。这道锁设置得合不合理,钥匙掌握在谁的手里,绝不是个小问题。根据《决定》,今后政府执行核准时,主要的原则将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这些原则中,有些如“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我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对于此类商业项目,也都或多或少地要限制准入。但有两条原则,我觉得是相当可争议的。
第一可议的就是所谓“优化重大布局”。什么是“优”,什么不是“优”,政府和市场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以资源配置之高效为优,则政府总的来说不可能胜过市场,行政手段的“核准”怎么能够实行市场布局的“优化”?当然,解释权在政府手里,“优化”的这个“优”字究竟有哪些内涵,也就很容易由政府说了算。
第二可议的就是所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这一条和上一条同样,在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上面,容易用政府的意志代替市场的意志。而这一条的覆盖面更广,潜在影响更大。众所周知,任何生产型的经济活动,总要这样那样地利用到某种资源。一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际上可以涵盖全部的生产型项目,要求它们统统经过政府的核准。我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已经有人研究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论正是“需要核准的目录仍然太多、太过广泛”,“除了日用消费品外……几乎无所不包”。对此,我以为根子便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这条过于宽泛的原则。老实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职能是什么?不就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吗?假若政府能保障“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那就不需要再由市场来决定资源的合理配置了。我的建议是:这一条不妨修改为“合理开发利用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包括煤、石油、森林、土地等等。至于化工原料业、制盐业、制糖业等等产业所用到的资源,不必要用行政手段来控制。
最让我感到关注的还是:这些个核准的条件,以及细化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它们是怎么来的,将来会怎样改变,比如核准条件会不会突然变松变紧等等,我们都一无所知。事实上,直到《决定》出台前夕,民间对它能否出台,何时出台,都还在猜测不断,疑惑纷纷。更不要说对《决定》的内容有任何左右了。无论《决定》多么英明,是多么大的一个进步,作为《决定》受益方的民营企业,仍然只是被动地接受恩赐。总之,人们对蜗牛怎么爬上来的缺乏了解,也就不敢相信它一定不会再掉下去。我向来认为,扩大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被管理者能够监督管理者,政府的公信力才能提高,改革进程才能更加让人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