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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观察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社会结构,我们会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民间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对社会进步的意义非常重要。我们也都知道,欧美社会有很久远的民间合作的历史传统,例如,丹麦的农民合作社就有上千年的历史,欧洲大陆也早就依靠社会自治制度给民间合作创造了基础。中国人的民间合作意愿和能力如何呢?一般而论,人们似乎对这个问题没有乐观的回答。有一种皮相之论,说中国人本来就缺乏合作的传统,或叫做中国人没有这样的文化基因,例如,我们听到过这样的传言: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是一条虫。对于这种“文化素质”论,我历来心存警惕。最近的读书思考,让我再次得到了否定这种论点的根据。
最近一期《农村工作通讯》刊载的一篇报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证明了中国人在民间并不是不能合作。江西省万载县有一个存在133年的民间水利协会,当地人叫“陂会”。这个组织用来协调龙溪两岸农田灌溉事宜。龙溪的水位经常低于农田,旱灾来临时,农民难以用河水来灌溉农田。在没有陂会之前,农户自发使用的灌溉手段常常引起纠纷。为了协调众多农户的灌溉活动,在1871年,当地一个朱姓大户召集各姓族长商议,决定建立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专门解决这一带农户的灌溉问题。陂会的管理机构由5个陂头组成,陂头来自灌区的5个大户人家,由公推产生。陂会在工程和管理方面发生的费用,由农户按地亩的数量交纳一定的稻谷来抵补。交稻谷的时间是每年的大年三十,在这一天,陂会的主事人也给大家汇报财务状况。1949年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吧,这个陂会继续发挥作用,且没有纳入政府管理系统。实行承包制以来,其他地方常常发生用水纠纷,但这里从来没有过。
关于这个陂会,还有几件事情值得一说,一是会长差不多是一位志愿者,每年只有90元报酬。现任会长曾经在深圳有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但在村民的要求下,他辞职回家继续做这个志愿服务工作。二是这个陂会总能百分之百地收到水费,而万载县收交水费的平均水平是40%。三是这个陂会并没有书面的章程,一些规则依靠口头传承起作用。规则的修改也记在大家心里。这一点倒像丹麦的合作社,那里没有合作社立法,但合作社运行却有规有矩。
这个故事说明,中国人乃至中国农民在民间是可以合作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是合作的困难,这又是为什么?这里有另外两个故事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答案。
一个是从李昌平那里听来的故事。在湖北某地,有一座大水库,水库里有鱼,库区部分农民靠打鱼为生。水库中的鱼当然不属于某个私人所有,但这里并没有发生“竭泽而渔”的事情,他们自己有规矩。后来,政府在这里设立了一个“渔政所”,事情便起了变化,渔业资源受到破坏。
还有一个故事也来自《农村工作通讯》。某地一座河堤出现一个小豁口,有农民报告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不以为然,还批评农民谎报灾情。后来豁口被冲为大缺口,农民又上报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说这不够立项标准,于是不予理睬。第三年,河堤发生大决口,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抗灾自救活动,国家拨来了大量救灾物资,同时在这次抗灾中涌现了不少好人好事以及救灾有功领导,在媒体上被广为传诵。
比较上面三个故事,我们也许可以发现一个事实,政府的存在有时会替代民间组织的作用,可惜这种替代并不总是有效率的。在很多情况下,政府行为替代民间组织以后,会出现严重的效率损失。可能在一定的范围里,政府的活动才是必要的。国家安全、社会公正、环境控制、大型江河治理等,是政府应该操心的事情,其他许多事情,政府就没必要操心,至少没有必要直接插手。
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一些表面上的差别往往被学者和政治家放大,并被固定为所谓“文化”上的差别,这是愚蠢透顶的事情。中国人在民间是可以合作的,只是因为我们长期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涉入社会程度最深的政府,才限制住了民间合作的许多可能性。江西万载县存在的这个民间合作标本得以长期幸存,也许有种种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我猜测,大概是这里比较偏僻落后,政府伸向这里的触角不够发达。
政府发达的触角已经伸向我们社会的各个角落,要它退回去是很难的,这是改革的艰难之处。但如果不去改革,我们这个社会深层次的毛病就很难祛除。改革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