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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
讨薪农民工可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体现了“冤有头、债有主”的思想,
在法理上也说得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的效用能有多大还要打一个问号。
现在,不少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揽到工程项目,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建合同时,往往在资金支付问题上达成一些约定,并经过了司法公证,比如施工资金垫付的比例等。若农民工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发包人就会用与施工方事先的约定在法庭上抗辩,因为事先经过司法公证、出自合同双方自愿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又并无合同关系。这样,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是因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所致,而要承担责任的却还是施工方,于是,告发包人就等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再说,现在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都是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都将发包人告上法庭,那么可能很多地方政府也要站到被告席上。即便农民工打赢了官司,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面对各级政府又该如何下手呢?也许只能等待分期还欠。可见,农民工直接告发包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