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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刘吉涛 编辑:李静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这意味着在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许多人将此视为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或降低了社会公德水平。(10月28日《齐鲁晚报》)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这不假,很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依靠这条准则来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并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的依靠拾金不昧这条道德上的准则来妥善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实际需要。换句话说,拾金不昧准则在许多时候是失灵的。一方面问题是失物归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因为归还失物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否则一定的社会关系将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我想,这是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进行更改的现实基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重点不在于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上。过分夸大“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是对物权法的误读或偏见。
我们说,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所谓的公平与正义,最起码要做到确保当事者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拾金不昧,结论就是这样的,拾得人捡到失物,首先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那么拾得人还要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另外,拾得人还有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等义务,通常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总起来看,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本应负一定责任,但在我们的拾金不昧道德准则中,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上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
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其实这种不公平,正在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大,尤其是在一个物质社会中,有许多人懒得去做这种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事。物权法此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实际上这是在平衡失主和拾得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产生良性互动,使这种社会关系更加协调地流转。
所以,法律规定把拾金不昧和经济回报挂上钩,表面上看好像同传统美德相悖,但是实质上没有太多的冲突。因为传统美德的标准和内容总不能一成不变,传统美德也有一个和现代生活相融合的问题。如果传统美德总是僵硬,必然会离现实生活越来越远,可能在现实中找不到自己的空间。笔者认为,即使拾得人归还拾物时,要求合理的报酬,也并不是一件有违道德的事。相反,失主无视拾得人的成本,而只是口头上表示感谢,也并不是一种很道德的事。更何况,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
总而言之,笔者对物权法的新规定是十分赞同的。认为此规定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的看法,是对物权法新规定的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