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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凡是购买该商场音响或家电,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王先生获赠一个话筒,后发现话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王先生要求退换,但售货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先生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法院判决家电商场赔偿王先生1000元。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先生。
问题一:赠品有欺诈,消费者可否获得双倍赔偿?
邱律师:尽管商家赠送的商品是免费的,但其赠送的商品是以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为前提。如果赠品有欺诈,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题二:商场内常见的“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是否可为商家免责?
邱律师: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家这种 “赠送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是无效的,不能为其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