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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产权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1月2日13:01 [ 薛兆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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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产权

  二、 怎样才叫明晰产权

  三、 竞价对解决资源争用冲突的独特性质

  四、 什么是交易费用

  五、 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六、 企业的合约性质

  我准备以几组文章的篇幅,用平白的文字,比较仔细地介绍和论述在《冀望中的壮举》一文中陈述的经济学观点。以下是第一组,分六个单元。

  一、什么是产权

  产权,就是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

  最初人们认为,如果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它上面建筑楼房。

  但紧接着人们就发现,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也仍然存在许多的约束条件和不明朗的地带,例如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是否有权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也是难以确定的。

  针对这个现实,我们可以把产权理解为必定附带约束条件的拥有:拥有土地但不能用来种大麻,拥有手枪但不能打劫银行,拥有汽车但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

  这样理解产权虽然行得通,但有一个缺陷,就是有些行为对某甲来说是被禁止的,但对某乙来说却可能恰恰是合法的。比如同一辆汽车,如果被值勤的警察紧急征用,那么它超速驾驶是合法的。

  任何一件简单的物品,一块土地,一个杯子,一张面孔,都可能和无数的潜在行为联系着,拥有这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

  所以, 与其把产权看作是对物品的有条件的拥有,不如把产权看作一定范围内的与物品相关的行为选择权。这样一来,“约束条件”的概念对理解产权就不是必须的了。

  按照这个定义,面对一块土地,严格来说,谁也不能完全拥有这块土地,地主仅仅拥有在“种菜、放牧、闲置、……”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航空公司拥有在“飞越、吵闹、观察”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而政府拥有“拍摄、修防空洞”等可能行为中作选择的权利。

  产权,就是行为的选择权,如果这项行为恰好与某物品相连,就被粗略地说成是对物品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适当的行为权,那么即使他“拥有”某件物品,也是没有意义的。被剥夺通信权利的囚犯,拥有一部手提电话是没有意义的。

  这样来理解产权,还能够引出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产权和自由是同义词。产权和自由一样,都是在一束可能的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即使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也可以看作对个人大脑和口腔的产权。言论和信仰受到限制的地方,可以看作是人们对其大脑和口腔的可选择行为范围被收窄了。

  二、怎样才叫明晰产权

  私有财产包括了使用权、 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这三点是当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定义。这是张五常教授在其《价格管制原理》和《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中提出的。这是他自己说“有了张五常,世界才知道什么是私有制”的部分原因。

  所谓的明晰产权,就是要把这“三权”落实到个人。我们说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就是指这“三权”没有落实到个人。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这样界定清晰吗?从语文的角度看,清晰得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模糊得很。

  如果最终没有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放心大胆地行使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那么这份财产的产权就不能说是明晰的。

  目前有很多经济学者提出这样那样的国有资产营运模式,设计这样那样的“代理机制”,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三权”的落实,使得他们努力的成就仅仅停留在语文的层次上。

  最近高鸿业教授(萨缪尔森《经济学》的早期翻译者)写了一篇《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文章“窥测”产权明晰与否的标准是产权在国民中是否分配得均匀,进而断定“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从当代产权理论的常识来看,他的“窥测”和“断定”都是离题万丈的。

  三、竞价对解决资源争用冲突的独特性质

  艾智仁(Armen Alchian, 亦作阿尔齐安)为当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他清楚地讲出了“苹果树的故事”:在原始社会,如果一棵苹果树属于公有,人人都可以采摘长在上面的苹果,那么未等苹果长熟,就会被摘完,结果谁都吃不上红苹果。

  推而广之,如果森林和湖泊都是完全公有的话,资源带来的利益就会急速消耗,人类很快就会灭亡。

  人类为了避免在争用资源的时候令利益急速消耗,就必须设计这样或者那样的竞争法则,从而区分出胜者和败者。完全取消竞争法则的社会,是难以生存的,面临资源稀缺和争用的现实,必须采用一定的竞争法则。

  人类曾经尝试过五花八门的竞争法则,在美国,有钱的人先戴上劳力士手表,在苏联,老红军先到海滨别墅度假,在印度,高贵种姓的孩子先上大学,在中国,有城市户口的人优先就业,等等。

  要争论那一种竞争法则是否“公平”,是不会有结果的。人数多的团体认为“民主投票”公平,退休无事的人认为“先到先得”的排队公平,有文化的人认为按学历等级公平,少数民族认为按人口比例进大学公平。

  社会采用不同的竞争法则,胜出的人就不一样,同时人们的行为也就不一样。

  如果学历重要,人们就会争着去考试,善于念书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先到先得,人们就会请假去排队,时间宽裕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老人优先,那么年轻人就会失去斗志,不耐烦地等老,而年纪大的以及谎报年龄的人就会胜出;如果越革命越优先,那么人们就会争着背诵语录和口号,善于玩弄权术的人就容易胜出;如果一人一票来决定,那么潜在利益大的人就会或明或暗地收买潜在利益较小的人的选票,在宣传上有利的、比较容易勾结的团体,就容易胜出。

  艾智仁指出,在这些竞争法则中评比出最“公平”的法则是徒劳的,是很主观的判断,但有且只有一种竞争法则是不造成利益的损失的、最有效的,那就是价高者得的钞票投票法。

  如果一个人排队两个钟头,买到了一公斤廉价的牛肉,那么他实际付出的代价,肯定包含了他两个小时的成本。当然,对他来说,那还是值得的,否则他就不会排队了。

  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个人两个钟头的等候时间并没有对任何人作出贡献,这两个钟头是白白浪费掉了的。

  如果那一公斤廉价牛肉以贵出10块钱的价格卖给有钱人的话,那么所有人(排到的和排不到的人)的等候时间都可以节省,而多付这10块钱的人,肯定在其他的场合为社会作出过相当与10块钱的贡献。

  这就是艾智仁的贡献:必须建立某种竞争法则来阻止资源在无限争用的过程中耗尽,否则社会就会崩溃。在五花八门的竞争法则中,若论“公平”与否,则见仁见智,永远没有共识;若论“有效”与否,则只有竞争价格的办法不会造成损失。

  四、什么是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所有不可能存在于鲁滨逊(单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交易费用是巨大的,它包括了所有支付给警察、律师、经纪、银行家、文员、经理、企业家等等的收入。

  即使在很少、甚至没有市场交易的社会中,例如共产主义社会,交易费用也是巨大的,它包括监督费用、拉关系费用和背诵语录的费用。

  交易费用的产生,首先来自于信息不足。人们不仅在搜索和讨价还价中花费费用,还要在评价产品的品质中花费大量的费用。

  此外, 交易费用还产生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人们撒谎、偷懒、毁约,都是一种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然,假如人们始终诚实,从不撒谎、偷懒和毁约,那么人们支付给警察、经理和律师的工资总额将会大幅度下降。但是,这意味着人们不再追求利益最大化了,这样其他方面的交易费用将会大增,经济将因此崩溃。的确,我们难以设想一个人人都不自私的社会,难以推论这个社会能够维持下去。

  自私,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学的任务是解释人的行为。一切的解释都是以若干假设开始。人的本质是否自私,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这个假设出发,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解释人类的行为现象。假如经济学在解释现象的时候,一会儿假设人是自私,一会儿又假设人不是自私的,那么整座经济学的大厦就要坍塌。

  五、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科斯定理”最早是由 G. Stigler 在1966年提出的。科斯本人始终拒绝清楚地表述这个定理。

  科斯定理的最早形式出现在他1959年写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它可以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

  科斯说这个思想由来已久,在亚当·斯密那里就能找到。但是,科斯的贡献在于,只有他才清楚地指明了可操作的交易所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设想的理想社会中,任何交易都是在无阻碍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构造起来的经济学体系,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为了将这些差别合理化,为了保护理论免于被现实推翻,经济学家不得不引入了“长期”和“短期”、“均衡”和“不均衡”这些概念。

  只有到了科斯,才有力地指出,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和足够低廉的交易成本,是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他的洞察力,促使一代经济学家放弃了“黑板上的经济学”,投身到真实的经济生活中,对在千变万化的约束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作研究。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表述方式出现在他后续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里。它可以表述为:假如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的话,不管谁拥有资源,那么资源的利用方式都是不变的。

  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如果真是可以想象的话,那应该是一个一刹成永恒的社会。那里不存在新的情况、新的需要、新的知识。

  企图以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这个理由来否定科斯定理,是捉错用神的。科斯当然知道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真正关心的是降低交易费用可以纠正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总产出逼近最优的极限。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列举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一点理由,就是说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我认为这不成为理由,否则我们同样可以因为不存在不受外力的物体而指责惯性定律是错误的。

  高鸿业列举的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二点理由是,“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策略性行为’的情况(即有人出于自私而搭顺风车的行为)……”。我认为这再一次反映出高鸿业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

  我们前面分析过,自私也是造成交易费用的一个原因,所以高鸿业毋宁是在说“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这样说下去,又怎么能够令人信服呢。

  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方式是:如果产权被清楚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就满足了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或者通俗地说,就是效率最高了。

  这个表述方式是最不重要的,因为这个说法空洞无物,无法验证。它毋宁说,如果一切都是最优的,那么就是最优的。

  帕累托最优的观念,是一种同义反复。如果我们说某种状态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话,那么我们必定省略了某些约束条件,在忽略了这些约束条件时,我们考察的对象确实没有达到最优状态,确实出现了浪费和损失。然而,一旦我们加上这些被忽略的条件,那么帕累托最优就达到,浪费和损失就消失了。

  我曾经问张五常: “如果将所有细节都考虑进去,那么世界任何的一个切面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对不对?”“当然了。”

  无论是帕累托最优,还是这第三种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关心的都是达到总产出最大化条件,而不是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科斯的故事里, 只要运输行业比种植行业赚钱,那么无论土地归谁所有,都会用来修铁路而不是耕耘,这就是所谓的“用途不变”。但科斯根本没有说过“分配不变”,因为假如土地归农民所有,那么运输公司就要花钱向农民购买,如果恰好归运输公司所有,农民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产权界定不同,收入的分配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高鸿业所列举的证明科斯定理错误的最后一条理由是“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这种指责令人摸不着头脑,科斯定理确实没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结论,但难道这就是科斯定理错误的理由吗?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科斯定理”条目的撰写人 R.Cooter 认为科斯定理这个表述形式是同义反复,对,但这个指责不重要,因为这不能够动摇科斯真正关心的问题和他的的贡献。

  正好在这部词典(高鸿业说“该词典在西方经济学界最具权威性”)的同一页,“罗纳德·科斯”条目的撰写人张五常,却在这个条目里以及其他的场合反击到:

  “难以理解为什么近年来科斯定理是真是假、和是否同义反复变成了热门的话题,给人感觉好象数学结构上的证明或推翻可以让科斯定理受到脱离现实的检验一样。毫无疑问,科斯的中心论题——呼唤我们关注制订合约时所必须屈从的约束条件——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

  “科斯的著作激励了我们运用受约束的选择条件的角度来分析经济体制。科斯的贡献不在于任何定理的阐述,而在于他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一个新的角度,以此我们得以看到经济现象新的一面。那些争辩说科斯的论证是同义反复的人没有注意到,大量重要的科学发现渊源于某种同义反复。一个同义反复或许仅仅是一个定义,但这也是一个观察点。科斯所观察的总是真实的世界,他没有出现以前,我们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世界竟然是是这么妙趣横生的。

  “历史学家们似乎不能肯定,是历史创造英雄,还是英雄创造历史。但在这里,因果关系很明显。历史创造英雄:科斯很幸运,他的关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创造性著作在风气转变的时期下问世。对曾经主宰早期的经济思想的政策建议的召唤,正在被对经济作出解释的要求所取代。英雄创造历史:科斯不吐不快的言论,使得正在上涨的潮水变成滚滚的浪涛。

  “今天,许多经济学家确信,总有一天,交易成本和对合同的选择,作为对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富有成果的分析的源泉而取得的地位,终将可以与边际效用学派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所占的位置相比美。”

  六、企业的合约性质

  那些认为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论述并非旨在阐述某种定律而是提供一种方法的人,会认为科斯的这篇《社会成本问题》,是他1932年大学还没有毕业时写的一篇论文的延伸,那篇论文叫《企业的本质》。

  年轻的科斯问道:企业里的员工,为什么要自愿服从经理的命令开展工作,而不是独自依据市场价格的指导单干呢?

  他的答案是:因为“发现”自己劳动的市价是要花费成本的,用企业内部的命令取代市场价格的指示,就可以节省这部分交易成本。

  科斯的这个观点,经过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发展,形成这样的结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结合体。

  在这些合约中,参与立约的各方,自愿放弃部分个人的权利,领取约定的合同收入,从而节省独自在市场逐次议价所产生的庞大费用。

  合约和制度的安排,目的在于降低市场交换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当合约和制度安排发生了改变,交易费用就会改变,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就随之变动。假如一个经济学者忽略了制度和合约的安排,那么他对经济的分析就必定是空泛的。

  在一个私营企业里,议价、民主投票和独裁的办法都会运用,目的都是降低交易费用。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引用了源自 A. Berle 和 G. Means 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中的观点,即大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股东的私产权越来越不重要,所以大公司变成准公有制,私有财产越来越模糊化。

  对此,张五常有过精彩的评论,他说:“这些作者对产权一知半解,对公司的经济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他们的理论似是而非,不知所云。

  “我们要知道,权的拥有与权的使用是两回事──私有的资产即使作为公用,也仍然是私产。一个私产的拥有者跟其他人的资产组合而成的公司,是一个自由选择的结果,为的是减低交易费用以便增加私人的收入。

  “不管公司如何庞大,由谁操纵,此理不变。而公司的股权拥有者可以将股份出售,作为制裁操纵者的行为的最佳保障。我曾经指出,公有或国营机构与私营的大企业有相似之处。

  “科斯曾经告诉我列宁也这样说过。但国营与私营毕竟是貌‘似’神离!前者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权利也不可以自由转让。国营机构的交易费用因而不减反加,这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所有国营机构的生产成就都乏善可陈。”

  前面我们讨论过,明晰产权的含义,就是要把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落实到个人,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真正自由地参与或者退出合约,使得合约在竞争中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得到真正的改善。

  到这里,关于产权的讨论,似乎可以告一个段落了。同时,我也已经将高鸿业的《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一文的每一个论点作了批驳。


来源:[制度主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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