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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知名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陆德明因嫖娼辞职。复旦大学纪委表示,陆德明嫖娼行为属实,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学校形象,因此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不再担任院长职务;不能再从事教学活动,取消其教授资格3年……(《新京报》11月1日)
身为教师、学者,做出不齿于社会道德的事情,虽然让人遗憾、惋惜,但“辞职”、“停教”的处理无疑是恰当的。不过,打开网上网民对此事的评论,笔者发现,为陆德明抱怨、鸣屈的帖子竟然数量不菲,其中不乏这样的议论:“嫖娼的贪官何其多,何必为难一个教授”,“他既然没骚扰女学生,可见是个好教师”,“嫖娼属于私人事物,教授也是人嘛”……
当然,这些议论中的片面、偏颇显而易见,我们没有必要完全认同,但何以这么多人会不约而同地为一种明显失德的行为“鸣不平”?偏激的背后,透露出了怎样的社会情绪?笔者以为这些又是耐人寻味的,不能简单地以“激愤”视之。在我看来,从网民的这些言谈中,至少可以体会到以下两点值得忧虑的道德心理动向。
首先,这反映了部分民众对社会普遍的道德品质,尤其是一些公众人物的道德水准,持强烈的怀疑和不信任态度。的确,贪官们生活腐化,道德丑闻不断,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即使以往被视为净土的校园,近年来也不时传出诸如“教师骚扰女生”、“女大学生给领导陪舞”之类饱受公众訾议的事情;更进一步,举凡官员文凭造假、学者论文剽窃,似乎也已越来越成为平淡无奇的道德景观。基于这样的道德状况,因此一些人觉得,和那些公共腐败相比,教授嫖娼的私生活不检点,算不上多大一件事,拿出来指责有“小题大做”之嫌。显然,这种偏颇情绪背后流露的是一种对今天道德现状的失望之情。 与此同时,从“不骚扰女学生就是好教师”、“嫖娼只是私事”之类的话语中又不难看出,至少在性道德领域,今天许多人的立场已大幅后退。当然,和传统严苛的性道德戒条相比,这种基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反驳体现了道德观念的进步,但是如果因为性是一己的自由,性交易就不值得计较,不值得做道德批判,那么这种低姿态显然又是道德所不能承受的。如果社会的道德秩序建立在这样的道德基础上,前景无疑不容乐观。
毋庸讳言,道德失范、伦理失调是今天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对于如何重新平衡传统与现实、历史与现代关系的道德伦理秩序,一直不乏“道德缺位法律跟进”的呼声,最近“为孝立法”之类的倡议成为这一思路的体现。但是,道德不张,法律可以完全填补吗?从一般社会治理的角度讲,道德、风俗等非制度性规范的社会治理成本、效果,总是因其内在的潜移默化品质而比法律等制度性手段要低廉、长效得多,如果凡事都要诉诸法律,那么不仅法律本身会不胜其烦,而且整个社会也会因治理成本的高昂而最终变得无序可言,因此哈耶克说“除非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体道德传统的一部分,否则它不会普遍有效。”可见,为挽救道德,离开对道德本身的培养,是没有出路的,而这无疑又和我们每一个人的道德实践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