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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广告正在热播着体育明星刘翔与“白沙”一起腾飞起舞的电视画面,由于笔者尚未学会抽烟,很长时间以来也看不明白这则广告的创意和关联所在。前段时间一同事去外地出差,带回了一盒“白沙”牌香烟,这才豁然明白,原来刘翔是在为“白沙”牌香烟而代言。
对此,笔者突然对刘翔与“白沙”共舞的行为而感到匪夷所思。因为,刘翔作为体育明星其为香烟做广告的行为,不仅有违现代文明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体育的竞技精神。想想前段时间竟有人还拿为香烟代言的刘翔跟为某医院代言的唐国强相比,笔者认为这没法比,也不堪比,因为代言于烟草的刘翔,要较代言于医院的唐国强更为“等而下之”。为何?因为一个在鼓吹流毒,而另一个在演绎白衣天使的救死扶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烟草广告堂而皇之地登陆视听,以笔者之猜想,制法的初衷可能并非旨在压抑香烟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度,以及具体的生产数量,真正目的是在压抑和矫正一种社会行为导向。这种导向如果不加以打压和矫正,将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包括青少年成为瘾君子,会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
吸烟相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是一种个人权利、更是一种行为自由,只要不妨害他人,这里无所谓道德与否。但是宣传吸烟、诱导更多的不吸烟人成为烟民,则肯定是不道德的。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是各国政府和所有烟民们都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
刘翔作为当今许多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他的出现无疑是一种运动和健康的代名词,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让其来为香烟代言,这里不可回避地就有教唆和诱导的倾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深究之,甚至还有违法之嫌。因为刘翔在中国的影响可谓大矣,他如此作为,将对青少年们有怎样的“引导”作用?可想而知。刘翔与“白沙”共舞,绝非是在“弘扬体育精神”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