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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浙江省工商局宣布,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三家银行的消费贷款合同通过审核,此前这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霸王”条款已得到修正。
当地媒体评论说,这标志着浙江率先冲破了银行“霸王”条款的坚冰,浙江消费者将成为中国第一批享受到合法消费贷款合同的消费者。
倘若不明就里,这条消息难免让人有些意外。
8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金融业六大“霸王”条款,媒体纷纷予以报道。但除个别银行作了非正式的口头回应外,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了“不理你”的态度,而被点评的“单方更改合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等“霸王”条款也照行不误。
对此,中消协先是鼓励消费者与银行打官司,应者寥寥之后又在9月底宣布要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转请行政机关处罚,但听那口气显然也是心里没底。
仅仅隔了一个长假,浙江银行业的态度就端正起来,莫非假日里吃斋念佛有所顿悟?还是行政处罚的威胁起了作用?但顿悟或起作用的为何又只是浙江的银行?
深入了解后才发现关键所在——浙江的立法和行政机构早在消协点评“霸王”条款之前就盯上了银行那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浙江省工商局提交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其中规定对八大类的格式合同实施工商局备案制。
今年7月,浙江省工商局宣布开始对银行消费贷款实行合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告。此后,该局陆续向省内的商业银行发出了合同修改通知书。
发生在北京的消协点评“霸王”条款和发生在浙江的银行修正“霸王”条款原来是两码事!
看来,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法治不完备、缺乏市民社会传统、行政权力“一股独大”、经济又受到高度管制的国情下,没有行政机构的出面,很多事情的确是不好办。从这个角度,浙江省工商局应该是一个值得学习的好榜样。
但细究之,浙江省工商局是尽责而已。因为“霸王”条款的实质就是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损人利己,尽管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但这种行为也已违背了现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局作为该领域的主要执法机构,理应坚决制止和处罚各行各业的不当市场行为。
至于消费者为何不能在行政机构介入之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就只能从我们的法律本身和法治环境去检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