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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债权人欲买下煤矿
在苏家湾煤矿被卖掉后不久,该煤矿的各大债权人,包括信用联社、中源公司、及两个债权达百万元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挽回损失,几方达成了协议,准备共同出资将苏家湾煤矿买下来,然后成立一个股份公司来经营。
为了经营好这一煤矿,信用联社方面还对煤炭行业的市场前景进行了调查。他们提供的调查报告称,随着国家对煤炭实行关井压产的产业政策,对一些不具规模的小煤矿实施关闭,大型煤矿将迎来可观的市场。另外,在南川范围内,煤炭资源正在逐渐减少,苏家湾煤矿周围的城一、大石、河沟、水溪、松林、大治等10多个煤矿有的已经管停,有的在近一两年就面临资源枯竭,因此苏家湾煤矿的生存空间将不断扩大。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看到了2000多万贷款收回的希望。
但是这一建议没有得到南川市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支持。这让苏家湾煤矿的债权人颇为不解。
一个巨大的问号浮现在债权人和知情者的眼前:苏家湾煤矿的拍卖真的是为逃避银行的债务?
真相:知情人全部消失
南川市经委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当时负责苏家湾煤矿破产拍卖的是该市原煤管局局长唐小华,后来升任了南川市副市长,但是该同志在不久前已经去世了,具体情况经委方面也并不清楚。同时,由于此事比较敏感,一般的人不便就此发言。
记者随后赶到南川文凤镇了解苏家湾煤矿,记者想方设法也未能与当时购买苏家湾煤矿的杨国华取得联系。据悉,杨在经营了两年之后,尽管每年收益都在1000万元左右,还是于去年以65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转手给了万盛一个姓周的老板,但记者也没能找到这个周老板。
申诉:信用社状告法院
2001年8月11日,南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该市人民法院的申诉。
南川市信用联社的该申诉状称,南川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家湾煤矿破产的裁定书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未经债权人同意就将破产企业出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5条第三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而南川市法院剥夺了债权人的这一权利。
二是,低价出售破产企业财产,恶意逃避信用社债务。南川市有关职能部门对苏家湾煤矿进行了三次评估:1999年10月22日,南川市工业局对苏家湾煤矿进行的财务审计表明,该煤矿实际总投资为28185518元,审计查证后该矿资产总计为29525151元。南川市金山会计师事务所在2000年11月28日对苏家湾煤矿资产的评估也为19689800元;2001年7月11日,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称该矿的评估值为13232914元,而南川市法院却以250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出售,价格不到评估值的19%。
三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没有得到保护,信用社设置的抵押债权达130万元,但法院只给了20万元。
“这个申诉并没有任何结果,”程革新无奈地告诉记者,“这多少让人感到有些意外。”
疑问:预谋还是巧合?
也不知道是预谋还是巧合,2001年3月份苏家湾煤矿被拍卖。2001年的4月,南川市农村信用联社的主要负责人刘川林和袁光明一个去了万盛,一个去了武隆。客观上,新调去南川的联社领导不必为这笔贷款负责,而应该负责的人由于不在其位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目前在南川市信用联社,真正关心苏家湾煤矿的2200多万贷款能否收回的人并不太多。
一个年产15万吨的煤矿就这样被卖掉了,两家金融机构投入的近3000多万元如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