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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实话实说》主持人和晶目前正在公众的口水中挣扎——怀孕6个月的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已经知道孩子的性别,引得人们一片质疑:为什么违规做胎儿性别鉴定?
和晶其实是无辜的。如果说这就是“特权”,则不知有多少普通老百姓都已享受过或正在享受这种“特权”,只是发生在名人身上较为显眼罢了。法律禁止做胎儿性别鉴定,针对的是医疗机构而非生育者本人。想提前知道自己怀的孩子是男是女,乃人之常情,“名人”也是人,当然也在“常情”之内,如果不是事先怀着堕胎的打算,就是无可厚非的。和晶已知自己怀的是女孩而无放弃的打算,在重男轻女的氛围中不是颇为难得吗?由于和晶的“漏嘴”,告诉她胎儿性别的医生也成了矛头所向,恐怕难以“逍遥法外”。
和晶事件折射出的,是医疗机构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禁而不止,而受到法律惩处者则属罕有。但人们在对此大加挞伐之时似乎都忽略了真正的关键之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到底有没有可行性呢?B超是用来检查胎儿发育状况的,而胎儿的性别则是检查胎儿发育状况必然带出来的结果,B超不可能屏蔽那个部位,因为胎儿的位置是不确定的。那么,通常所讲禁止医生、医疗机构做胎儿性别鉴定,其实并非禁止做“鉴定”(禁止做“鉴定”就只有禁止做B超),而是禁止医生把所看到的情况告诉给做B超者。“鉴定”是“禁止”不了的,在人情、金钱面前,在几乎不可能被发现的前提下,要医生守口如瓶根本不切实际,而怀孕者可以找出一千条堕胎的理由。如果看不清这一点而把平衡人口性别比例寄希望于禁止做“性别鉴定”,将难免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