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与最后一批中央企业负责人签订了200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同时透露,从明年开始将在中央企业全面实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相配套的考核体系。(11月9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国企改革多年来面临的最棘手问题就是“软约束问题”:由于国企所有权的实现要经过两层(公众与政府、政府与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势必导致委托代理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与最初委托人(公众)及最终代理人(即企业负责人)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这就使政府对国企管理者的约束一直硬不起来。
国资委今年年初就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与所有中央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其目的正是为了变“软约束”为“硬约束”。
国资委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经营业绩责任书以及与之配套的考核体系,对国企负责人的约束到底有多硬,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般而言,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主要有三类:法律约束、契约约束、市场约束。业绩责任书制度属于契约约束,然而,就现实而言,它的硬度还不够。契约本身所固有的不完备性,决定了无法单靠契约来实现约束目的。最重要的是,国企负责人“国家干部”的特定身份,决定了契约约束的效力不可能充分发挥。要想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富实效,还应该考虑逐步加大市场的约束力,让市场的优胜劣汰原则成为高悬在代理人头顶上的利剑。
在国企治理中引入市场约束意味着:政府只在经理人市场中选择合适的职业管理者,聘用他们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辅之以合理的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机制,一旦发现代理人经营不善就“用脚投票”,向其严肃问责。
如此一来,代理人的风险就被提升到了最大限度,因为如果管理绩效不佳,他们不仅会失去现有的职位,而且会在未来的职场竞争中丧失优势。面对如此的利害关系,他们不可能不使出浑身解数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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