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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CNN新闻负责人伊森·乔丹在发表于《纽约时报》的一篇专栏中说,CNN在过去十几年里,压下了很多关于萨达姆暴政的报道,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开它们,可能会给提供消息或接受采访的伊拉克人带来生命危险。
追寻事实,并尽可能全面地报道事实,这是媒体特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但CNN没有忘记行使媒体的另一种权利——在有悖于新闻伦理的情况下,不报道某些事实。
我们还知道,半岛电视台收获了大量绑匪寄来的残酷录像,他们都没有播放。
我们还知道,香港《壹周刊》因为将影星刘嘉玲早年受辱的照片登上封面而受到全香港的遣责。
上周,隶属某大新闻机构的《明星周刊》将冯小刚等众多明星的私人住所所在地公之于众,结果遭到了冯小刚的粗口谩骂。但是,粗口在此时退居其次,受遣责的是《明星周刊》。
新闻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报道适合报道的内容,显然在《明星周刊》被忽略了。这是新闻机构的一项权利,更是无可逃避的责任。
但在现实中,这的确是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当冯小刚愤怒地质问:“你们为什么要登?”时,《明星周刊》记者的回答是:“因为读者喜欢看啊”。正是在这样预设的前提下,明星的私生活已经从甜点变成了大餐,但这并不意味着凭着一股好奇心看这类报道的读者真的会尊敬它们的制造者。
读者选择阅读一份报纸或杂志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信任。而信任的基础就是他和你认同同一种价值观和相同的社会道德标准。
读者信任我们会帮助他们了解城市的犯罪率为什么升高、帮助他们了解关于住房、就业、GDP等统计数字的具体涵义、帮助他们了解技术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将要带来的变革、帮助他们了解一场爆发于海外的战争会让世界发生哪些变化……当然,我们同样也有义务为读者提供日常生活的片断,从球赛的比分到天气预报。
但是,获得读者的信任并不那么容易,因为我们每天都工作在各种关系及利益冲突之中,时时刻刻都会面对伦理的选择。
为了报道一桩惨案或者一起事故,我们不得不去靠近那些正在痛苦中煎熬的受害者,但处理不当,我们的举动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伤害;为了报道犯罪或者腐败,我们必须去采访那些知道内情的人,但如果他们不愿公开姓名,我们的报道如何实现可信性;为了报道复杂的商业并购或者科学突破,我们必须理解采访对象对你的知识范围的怀疑,他们可能利用这一点只对你讲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为了报道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我们必须战胜别人对你的动机的偏见,我们是服务于公众,还是某个利益集团?
与此同时,当我们想方设法了解真相时,我们常常受到掌握权势的人的阻挡;当我们要了解一个信息时,采访对象可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
在这样一个客观世界里,我们不能只像管道一样运送各种信息,我们还要在这个管道中加上过滤器,决定运送何种信息。而在我们每天所做的无数决定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关涉到这一行业的伦理。“我们的立场是什么?”“我们的伦理准则是什么?”这都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独立、客观、准确、诚实、公正、自律,这一切共同构成了我们这个行业的道德罗盘和平衡仪。依靠它们,我们可以判断要报道什么以及如何报道,但在我们的诸多同行中至今仍未形成共识的是:什么样的事实不应该报道?比如因为《明星周刊》事件引发的这次隐私之争。在什么情况之下,通过怎样的平衡,报道权才可以凌驾于个人的隐私权之上?
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因为我们所在行业的特殊性质,任何一个决定都可能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深刻的影响。我们要面对的挑战是,既要用我们的职业技能,“进攻性地”寻找并获取能够满足公众合法需求的有意义的信息,又要对那些个人权利可能会被触犯的人表示出尊敬和同情。不无故伤害他人是我们尊从的原则之一。
因此,我们必须追问自己——
我们究竟出于什么目的要了解并报道一则消息,公共利益?真相?噱头?发行量?商业回报?读者对它的需要是否有正当的理由,知情?兴趣?猎奇?还是窥阴?是更多的人有需要,还是仅仅是一些人想要?如果我们的报道涉嫌侵犯了别人的隐私,造成的危害会是什么性质?仅限于个人,还是降低了整个社区的格调?是否真的除了侵犯隐私外,我们再也找不到其他的办法完成自己传递信息的任务?是否不披露一个人的隐私就无法揭示出一个更大的问题?
两个月前,当北大医院幼儿园发生血案之时,本报一位年轻的记者赶到了现场,但他并没有按时交出稿子。他说,当他看到很多记者像秃鹫一样盯着那些悲痛的家长,甚至有人上来就问:“你家孩子有生命危险吗?”他突然感到一阵恶心,一个字也不想写。我不知道他在那一刻是否会对这个职业产生疑惑。我们有义务报道一个危及社会安全的犯罪事件,但除此之外,尊重采访对象的个人权利,尊重我们所服务的社区的公认美德,维护体面读者的良知,也一样是我们同时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