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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就《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所有记账式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明年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将不再分别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单独设立,而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债承销团。
“很明显,这是债券市场统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相信管理层在解决我国特有的债市割裂这一问题上已经提速。”海通证券债券研究员王亚南表示。
关键一步
“财政部此次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有三点最令人关注:一是承销团合二为一;二是承销团成员将有总量控制;三是债券发行的市场化在加强。”王亚南对记者表示,“而这三点事实上都是在为债券市场的统一解决最基础的问题——一级市场效率,也可以说是债市统一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国债承销团统一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多的跨市场债券品种出现,交易品种的统一先行,也为债券市场的统一做好准备。”申银万国赵峰表示,跨市场发行券种已经成为趋势,而银行间市场容量相对较大,在目前承销团分市场设立的情况下,发行跨市场券种的重心会向银行间债市转移,交易所债市则出现边缘化。合并承销团之后,统一的承销团将能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事实上,在2002年首只跨市场品种发行时,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就分别对一些承销团成员进行了调整,在调整的同时两个市场均注重了成员间的交叉与融合。其中,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首次以特别承销机构的身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债承销,而此次国债投资基金和境内非金融机构也可成为承销团成员,进一步提高了债券一级市场的效率。
消息人士透露,《办法》不仅仅取消了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基本承销额,也会在不久之后取消此前管理部门关于竞争性投标的指导性范围,使一级市场更加市场化,从而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流标”的可能。
对于两债市的合并,虽然此前有业内人士担心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打通后,容易造成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过大,给非金融企业融资带来影响,不利于央行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但是,今年央行的工作重点之一是要进一步发挥利率、汇率的杠杆作用,稳步推进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而分析人士认为,刚刚完成的升息已经减轻了货币市场的利率波动,因此这一担忧已无必要。
事实上,由于考虑到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作为资金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在定位上有所不同,管理层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从今年国债的发行情况来看,管理层并没有简单地将两个市场进行合并,而是采取更加稳妥的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进行。
合并进程
关于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合并的呼声近年来日益高涨。
有关人士曾多次表示,中国债券市场应成为统一的、多层次、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统一将由两个市场通过市场主体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和联结实现。
2002年,人民银行推出债券柜台交易试点,并扩大结算代理业务范围,允许企业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两个措施加大了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之间的投资者重合度。申银万国研究所赵峰指出:“这种国债零售业务正式开展标志着承担记账式国债85%的发行和交易量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社会公众之间有了流通渠道。”
同年4月,央行发布5号公告,对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实行了备案制。10月,央行再次发布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金融机构法人,使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所有投资者打开了大门,从而使两个市场在交易主体上逐步趋向于统一。
而在2002年12月4日,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第15期国债成为第一只同时在沪深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债市发行和流通的国债,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通有了实践。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变化标志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统一进程已由主体的融合迈向交易品种的融合。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一位人士认为:“该期国债的成功发行,对于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期国债之后,财政部又多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发行跨市场券种,进一步加大了两个市场之间的券种重合,使得两个市场价格不断趋近,这也被业内认为是促进债市统一的一个重要前奏。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跨市交易品种的出现将使得两个市场主体的交叉和融合有了更为现实的意义,跨市品种的交易将推动两个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逐步接轨。
而从明年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统一显然又使债市合并再向前跨了一大步。
统一的需要
两个债市也的确到了该统一的时候了。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当初两债市分离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从1996年到1997年6月,一年多时间里,由于经济呈现过热态势,市场层面出现了商业银行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由于这一类资金处于“灰色”地带,操作多为短线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为抑制证券交易所中的投机行为,强化金融分业监管,避免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1997年6月发出通知,停止各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证券回购及现券的交易。之后,央行将商业银行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抽出,依托中央国债,组建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最终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出于控制银行资金风险的考虑,管理层将债券市场分而治之。然而,割裂的债券市场却又带来了许多新的难以克服的问题。”上海证券研究员张军说:“由于市场长期割裂,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一直存在收益率落差,不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例如,在2003年下半年,同为七年期的记账式(十期)国债和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招标,结果银行间市场的招标利率比交易所市场高出25个基点。张军说,“同样期限的券种却有不同的利率水平,这就形成了套利的投机机会,而由于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本就具有较高的投机性,市场的不稳定性也随之增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院财税专家倪红日也认为:“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两个债券市场分而治之,处于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合力,市场交易主体缺乏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这使得市场经常越走越偏。”
“现在,银行间债市的交易主体以机构为主,而交易所债市中小投资者居多,风险较大。去年9月交易所0308券上市首日即告下挫,市值减少3.84亿元,而且0308在上市后两个月内屡创新低,给交易所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如果能够有银行类稳定性强的投资机构参与,这样的情况或许能够避免。”申银万国赵峰说。
实际上,国家财政对市场融资需求巨大,在客观上也需要有一个具有更强流动性、具备更好调节货币政策能力的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
链接
《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要点
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实施后,以往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新审批办法将对承销团成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5家。对于投资渠道单一、国债需求量大的国债投资基金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成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必须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在前30名以内的方能成为甲类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是总资产在16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可以参加国债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在每期国债招标额的10%以内进行竞争性投标,并有权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2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甲类成员在此基础上,还能自愿选择在每期国债招标额的20%或30%以内进行竞争性投标,并可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4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成员每年累计4期没有履行投标或承销义务,或是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市场行为,财政部将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处罚。对于退出承销团的机构,将在两年内不能再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